一、本要點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審定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教師,係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
聘任之教師。
三、本要點所稱技術報告,係指技術及實務研發成果 (以下簡稱研發成果
) 。
四、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
之具體成果者,得以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
五、依本要點送審之研發成果,指下列範圍之一,並應有助於專業技術之
提升或產業經營管理績效之改善:
(一) 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
(二) 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
貢獻之報告。
(三) 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六、送審之研發成果應附書面報告,其內容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一) 研發理念。
(二) 學理基礎。
(三) 主題內容。
(四) 方法技巧。
(五) 成果貢獻。
前項書面報告撰寫之語文不限;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提要。引用
資料及文獻應註明出處。
以研發成果送審之評分項目、基準及審查意見表如附件。
七、以研發成果送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二) 送審前五年內完成者,且不得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研發成果
重複。
(三) 研發成果報告應檢送一式三份。以二種以上研發成果送審者,應自
行擇定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其屬一系列相關之研究者,得自行合
併為代表成果;代表成果以外之其他相關專門著作或作品,得作為
參考成果。
(四) 送審之研發成果曾獲得獎勵者,得一併附送相關證明參考。
(五) 代表成果係數人合作完成者,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並由
合作者簽章證明,且合作者必須放棄以該成果作為送審代表成果之
權利。
八、送審之研發成果涉及機密者,送審人得針對機密部分提出說明,並要
求審查過程及審查者予以保密。
九、送審之研發成果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者,由送審
者自行負責。
十、審查研發成果之委員,應包含具有實務經驗之教師或實務界具教師資
格之專家;審查委員於必要時,得要求送審人提供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