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教育部台學審字第 0930004229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教育部台學審字第 0950052960B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6 點條文及第 6 點條文之附件「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
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甲、乙表)」;並自九十五
年八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教育部台學審字第 0950165482C 號令發
布廢止;並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