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應記載事項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消費者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
間至少為五日)。
消費者(學員)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住居所:
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住居所:
業者(留學服務業者)名稱:
負責人姓名:
設立登記日期:
統一編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營業所:
網址:
二十四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姓名:
二十四小時海外急難緊急連絡電話:
二十四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電子郵件:
業者未記載或記載不實之設立登記日期及統一編號,或未提供或提供不實
之海外急難聯絡人姓名、電話及電子郵件者,消費者得解除契約。
第一點 定義
本契約所稱海外留學,係指到境外(不含大陸地區)合法設立之教育機構
就讀或研習課程,以取得學歷、文憑、資格或證照。
第二點 適用範圍及順序
消費者、業者雙方關於本件委辦留學申請事宜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
之約定定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依我國有關法令或習慣定之。
附件、廣告及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亦為本契約之一部。
業者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時向消費者為承諾或保證者,消費者得據此而為
主張。
第三點 委任項目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業者受委任辦理之業務如下:
□一、申請入學許可(包括向海外教育機構申請入學許可及協助填寫所必
需之申請表、介紹信、攻讀計畫等文件):
學校類型:□語言學校□大學附設之語文中心□高級中等學校□社
區大學□大學□其他___________
課程類型:□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其他___________
□二、申請獎學金。
□三、住宿申請:
住宿條件為□學校宿舍□寄宿家庭□其他(應擇一載明)。
□四、取得入學許可後之文件解讀、填寫。
□五、申請護照及簽證。
□六、提供通關訓練。
□七、代訂機票、安排前往留學地之食宿及接機事宜。
□八、代辦保險(須含醫療、住院及跨國醫療項目)。
□九、有關留學事項之諮詢及協助。
□十、其他_________。
第四點 委任期限
本件委任期限至民國__年__月__日止。期限屆滿時,業者仍未將有關事項
處理妥當者,除經雙方協議延期者外,其代理權歸於消滅,業者並應將授
權書及其他文件返還消費者。
第五點 業者之告知義務
業者應告知消費者申請之必要文件內容及其他消費者應盡之協力義務內容
。
第六點 消費者之協力行為
業者因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消費者應依業者之通知辦妥並如期交付必要
文件。若有需消費者補正或親自會同辦理之事項,消費者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拖延或拒絕。
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違反前項協力行為,致無法完成本契約委任事
項者,業者不負賠償責任。
消費者提供之文件,應確保真實,不得有偽造或變造情事。
第七點 個人資料保護
業者所持有消費者提供之前點文件,僅得供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之用,不
得移作他途使用,並應於辦理完畢後,交還消費者。
業者所持有消費者提供之各項證件,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
主動或通知消費者補辦。如致消費者受損害時,應賠償其損失。
業者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
理。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業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形,應依該法負損害賠償責任。消費者若受
有其他損害,得另行請求賠償。
第八點 業者之如期辦理及報告義務
業者應於消費者備齊申請所必須之文件後,配合海外教育機構所訂時程,
如期為消費者辦理第三點所列各項委任事務。
業者於為消費者辦理第三點各項申請手續後,應於____日內(不得多於五
日)將該項手續之辦理情形主動告知消費者。
業者若有延遲為消費者提出申請之情形,且可預見已有任一項委任事務無
法完成者,消費者可於知悉後隨時終止契約之一部或全部,業者並應依第
十八點規定賠償消費者所受損害。
第九點 業者之服務品質擔保責任
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消費者得據廣告中就服務內容、品質等所為
之保證或說明而為主張。
業者應擔保所提供之服務,具備約定之價值與品質。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消費者得請求業者改善之。業者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
時,消費者得請求減少費用或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點 特殊保證條款
業者保證完成事項如下:
□取得入學許可。
□取得住宿同意:住宿條件(應載明)。
□入學許可文件解讀、填寫。
□其他特殊保證事項:_____________。
業者違反前項特殊保證約定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一點 著作權利歸屬
依本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所有權。但著作權屬業
者所有時,消費者於本契約委託辦理事項之範圍內,得利用其著作。
如有第三人主張業者依本契約所完成之著作侵害其權利,致消費者負賠償
責任時,應由業者負最終賠償責任。
第十二點 業者應向消費者說明之義務
業者對於外國正式學校之附條件入學許可之性質、內容及相關風險,於申
請前及收受入學許可後,應對消費者盡說明之義務及提供書面資料。
業者對於社區大學、語言學校或大學附設之語言中心等為非正式學校及其
相關問題、內容與風險,亦應對消費者盡說明之義務。
業者對於消費者申請就讀前兩項學校有關退學、退費等相關規定,亦應盡
說明之義務。
業者應於消費者預定留學出發日__日前,將其依本契約第三點約定為消費
者辦理之所有委任事項辦理情形,向消費者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
。
業者應於消費者預定留學出發日前,將消費者前往留學之國家、地區或城
市之風俗人情、地理位置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之事項,儘量提供消費者參考
。
第十三點 報酬之數額及支付方式
業者於本契約期限內完成委任事項,消費者應給付報酬新臺幣(下同)__
___元。
除前項金額外,若無另行約定,業者不得再向消費者收取其他報酬。
消費者應依下列約定之方式及期限支付報酬:
一、本契約簽訂時,支付約定報酬總額百分之____,共計______元整。
二、完成入學申請表格及其相關文件,並經消費者審核同意後,支付約定
報酬總額百分之_ __,共計__________元整。
三、獲得入學申請結果之回函後,支付約定報酬總額百分之______,共計
______________元整。若業者曾於第十點第一項就入學結果有特殊保
證之約定,則業者於消費者獲得保證之入學結果後,方得請求前段所
述之金額。
四、其餘款項,應於業者將相關文件交付後繳清。
第十四點 代收轉付費用項目及負擔
消費者應負擔業者代辦留學申請事項之下列各勾選項目費用:□行政規費
,計新臺幣(下同)__元、□保險費用,計__元、□保證金,計__元、□
其他_________,計___元。代收轉付費用項目未經約定者,不得再向消費
者收取。
業者為辦理各項受任業務所應繳交之前項行政規費、保險費、保證金或其
他費用等,應將其名稱及數額於繳納日________日前(至少三日)通知消
費者,並於下列方式中選擇其一繳納:
□由消費者如數備妥,送交業者代繳。
□由業者代墊,事後再向消費者收取。
若有特殊急件之情形,業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不受前項所定通知期間之
限制。
業者未如期繳納者,除依第十七點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外,其因此發生之
滯納金或遲延利息,由業者負擔。但消費者未依約定備妥款項送交業者致
延誤繳納者,由消費者負擔。
業者收取費用時,應開立暫收款收據交由消費者收執;代繳後,並應將代
繳之繳款憑證交消費者保存。
第十五點 複委任之效力
業者未經消費者書面同意,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者,消費者得解除或
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消費者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業者不得要求任何報酬,其已收取
者,應如數返還消費者;業者已收取之代收轉付費用,除有正式繳款收據
得予扣除外,其餘應返還消費者。
消費者因第一項之情形解除或終止契約而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第十六點 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事務不能完成
因可歸責於消費者個人之事由,以致不能取得入學許可或核准簽證者,業
者不負責任。但曾獲業者表示消費者無不能取得入學許可或核准簽證之情
事者,業者仍應負責。
除前項但書情形外,消費者應於業者通知日起七日內,將業者因代辦事項
所墊付之費用依繳款憑證所載金額返還業者。業者仍得請求約定報酬,但
其數額以已處理之事務為限。
第十七點 業者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業者對於受任事項及其保管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倘因過失或
逾越消費者委任權限之行為,致消費者發生損害者,應按報酬額____倍(
至少一倍)計算之金額賠償消費者。但消費者證明受有較高數額之損害者
,得依實際損害額,請求賠償。
報酬為零元或顯不相當者,以消費者已向海外教育機構繳交費用未能退還
部分之____倍(至少二倍)計算之金額賠償消費者。消費者如能證明損害
超過者,業者應足額賠償之。
第一項之賠償金額,業者應於消費者請求次日起十五日內全部支付消費者
。第二項之賠償金額,業者應於收到海外教育機構退費確認函十五日內全
部支付消費者。
第十八點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未能完成事務
業者辦理委任事務之期間,應配合雙方約定之期限及海外教育機構學期之
進行。因未即時申請學校、辦理簽證、訂機票或其他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
,致未能於第四點約定之期限內完成事務者,業者應按報酬之____倍(至
少二倍)計算之金額賠償消費者。但消費者證明受有較高數額之損害者,
得依實際損害額,請求賠償。
報酬為零元或顯不相當者,以消費者已向海外教育機構繳交費用未能退還
部分之____倍(至少三倍)計算之金額賠償消費者。消費者如能證明損害
超過者,業者應足額賠償之。
第一項之賠償金額,業者應於消費者請求次日起十五日內全部支付消費者
。第二項之賠償金額,業者應於收到海外教育機構退費確認函十五日內全
部支付消費者。
第十九點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事務不能完成
因天災、戰亂、罷工、交通阻絕、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
之事由致事務不能完成,消費者免為支付報酬之義務,業者應即時為必要
告知,免為代辦受託業務之義務。
第二十點 任意終止與報酬
消費者得於業者完成委任事項前,隨時終止本件委任與授權,除已發生之
代辦費用應依契約給付外,業者得收取之報酬,依第二十一點之比例定之
。
第二十一 點退費基準
消費者依前點終止委任,業者如已收取報酬,業者應就未處理之委任事項
,依下列原則退還報酬:
一、完成留學諮詢及選校指導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報酬百分之七十五。
二、完成入學文件整理、分項、收集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報酬百分之六
十。
三、完成入學申請正式送件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報酬百分之四十。
四、完成入學申請並取得入學許可通知書之服務項目並無其他後續服務者
,不退費;仍有其他後續服務者,退還全部報酬百分之二十五。
五、完成留學簽證輔導、送件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報酬百分之十。
六、完成行前說明會或其他約定後續服務項目,不予退費。
第二十二點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約定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
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三點 契約書分執保管
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業者不得藉故收回。
第二十四點 從優原則
當事人之約定,較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消費者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
消費者簽章:
業者簽章:
簽約地點及日期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如未記載簽約地點,則以消費者住所地為簽約地點。
貳、不得記載事項
第一點 不得約定業者之廣告及消費者、業者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
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第二點 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之任意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權利。
第三點 不得約定業者得為片面變更契約之內容,使消費者蒙受不利。
第四點 不得約定業者除收取約定之費用外,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
第五點 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海外留學契約所載或
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應履行之義務。
第六點 不得約定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消費者之約定
。
第七點 不得約定排除對業者履行輔助人所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