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教育部台(九二)文(三)字第 0920197672
號公告訂定全文 2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教育部台文字第 0950069854C 號令修正發
布第 1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103年08月18日教育部臺教文(三)字第 1030113897B 號公告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 記載事項)
4.中華民國113年06月13日教育部臺教文(三)字第 1130051125 A號令修
正「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七點,
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