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特訂
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建構學校課程發展之機制,落實學校本位課程發展及課程評鑑。
(二) 培養教師參與課程規劃、轉化、設計及行動研究之能力,並精進其
課堂教學專業能力。
(三) 溝通家長與學校之教改理念,培養親師合作與分享經驗。
(四) 規劃家長參與課程研習內涵,展現學校課程革新與實踐力。
(五) 培養直轄市、縣〈市〉國中小校長課程與教學專業素養。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實施原則:
(一) 多元化原則:參照各學習領域之課程內涵、學校特色及學生特質,
多元探究、發展實施方式。
(二) 專業化原則:強調專業導向,增進教師參與課程發展與評鑑能力,
以提升教師參與課程發展之品質,並精進課堂教學專業能力。
(三) 親師合作原則:透過學校教師與家長共同參與新課程研習,彼此溝
通觀念,協助學生發展多元智能。
(四) 對話機制原則:所有研習進修,應與講座指導以專業對話之型態進
行,以鼓勵教師積極參與學校本位課程發展,並適時地於教育現場
中使用。
(五) 資源統整原則:整合行政部門、各級學校、教師組織、各社區及教
師個人之資源,分層負責積極推動九年一貫課程知能研習及課程實
施。
(六) 整體規劃原則:強調課程內容之整體性及協助落後、偏遠學校教師
、家長、學校行政人員對新課程專業知能,增強專業能力。
(七) 研習重點應配合本部最新發布之研習建議。
五、實施時程:當年度。
六、實施方式:
(一) 辦理研習單位及方式
┌────┬───────┬───────┬──────┐
│研習對象│教 師│家 長│校 長│
│辦理方式│ │ │ │
├─┬──┼───────┼───────┼──────┤
│規│縣〈│1.規劃:由直轄│1.規劃:由直轄│直轄市、縣〈│
│劃│市〉│ 市、縣〈市〉│ 市、縣〈市〉│市〉 (可結合│
│、│或分│ 政府會同縣〈│ 政府會同縣〈│鄰近縣〈市〉│
│辦│區 │ 市〉教師組織│ 市〉家長組織│邀請北中南區│
│理│ │ 及相關專業團│ 及其他相關團│策略聯盟指導│
│單│ │ 體、學者專家│ 體、學者專家│教授協助) 規│
│位│ │ 共同規劃或研│ 共同規劃或研│劃國中小校長│
│ │ │ 商,並視教學│ 商,並視教學│課程領導、課│
│ │ │ 需求、幅員、│ 需求、幅員、│程與教學研習│
│ │ │ 規模大小採分│ 規模大小採分│內容,並採分│
│ │ │ 區、分階方式│ 區、分階方式│區、分階辦理│
│ │ │ 規劃。 │ 規劃。 │。 │
│ ├──┼───────┼───────┤ │
│ │ │2.承辦:直轄市│2.承辦:直轄市│ │
│ │ │ 、縣〈市〉政│ 、縣〈市〉政│ │
│ │ │ 府自辦或委由│ 府自辦或委由│ │
│ │ │ 學校、直轄市│ 學校、直轄市│ │
│ │ │ 、縣〈市〉教│ 、縣〈市〉家│ │
│ │ │ 師組織辦理。│ 長組織辦理。│ │
├─┼──┼───────┼───────┴──────┤
│ │學校│學校得依需求提│ │
│ │ │出教師研習申請│ │
│ │ │或由若干學校以│ │
│ │ │共組策略聯盟方│ │
│ │ │式,進行資源整│ │
│ │ │合,以有效規劃│ │
│ │ │研習活動。 │ │
└─┴──┴───────┴──────────────┘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統整全縣〈市〉完整之研習計畫。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款所規劃之研習計畫,應於每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由分區策略聯盟完成初審程序,再報本部進行複審程序
。
七、課程內容
(一) 教師研習課程詳如附件一。
1.九十五年度教師進修研習課程強調精進教師之課堂教學專業能力
,故區分成共通性研習課程與學習領域研習課程二大類。直轄市
、縣 (市) 政府需就共通性及領域進修課程統籌規劃,學校得依
需求提出申請,並需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統籌後函報本部。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統一規劃數學領域課程,全縣該領域任
課教師需研習六小時課程,並於開學前辦理各校可能擔任一年級
數學教學之教師數學研習。實際擔任一年級數學教學,仍未完成
受訓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補訓完竣。
3.教師年度參與研習之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此研習時數需登錄
至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協助本部辦理之教師在職進修中心資訊網,
並於成果報告中提報。
(二) 家長參與九年一貫課程研習詳如附件二。
(三) 國中小校長研習課程詳如附件三。
八、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補助原則
┌────┬───────┬───────┬──────┐
│研習對象│教 師│家 長│校 長│
│辦理方式│ │ │ │
├────┼───────┼───────┼──────┤
│基準點 │1.補助之計算方│縣〈市〉國中小│國中小校數一│
│ │ 式為每校新臺│學生數二千人以│百二十五校以│
│ │ 幣 (以下同) │下者,補助二十│下者補助二十│
│ │ 一萬二千元,│五萬元;超過二│萬元;一百二│
│ │ 再加上基準數│千人至一萬人者│十六校至二百│
│ │ 三十萬元為原│,補助五十萬元│五十校者,補│
│ │ 則。 │;超過一萬人者│助三十萬元;│
│ │2.直轄市、縣 (│,每一萬人補助│二百五十一校│
│ │ 市) 政府最多│四萬元,再加上│以上者,補助│
│ │ 可使用前目補│基準數五十萬元│四十萬元。 │
│ │ 助總額之二分│。 │ │
│ │ 之一;其餘二│ │ │
│ │ 分之一應核配│ │ │
│ │ 予自行申請辦│ │ │
│ │ 理教師研習之│ │ │
│ │ 學校。但每校│ │ │
│ │ 以不超過十萬│ │ │
│ │ 元為原則。 │ │ │
├────┼───────┴───────┴──────┤
│執行率 │依每年度訪視評比並考量上年度辦理成果 │
├────┼──────────────────────┤
│配合度 │1.核結時程 │
│ │2.配合本部各項政策推動 │
│ │3.於時效內完成各項填報資料 │
│ │4.參與情形 │
└────┴──────────────────────┘
(二) 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
1.講師鐘點費 (每節以五十分鐘為計) :
(1) 主辦或訓練機關內聘者,每節八百元。
(2) 外聘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有隸屬關係者,每節一千二百元。
(3) 外聘國內專家學者者,每節一千六百元。
(4) 國外聘請者,每節二千四百元。
2.場地布置、水電補助:一場三千元。
3.參考資料費:一人一百元。
4.誤餐費:一人八十元。
5.茶水費:一人二十元。
6.講師交通費:依國內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報銷,偏遠及離島
縣〈市〉得優先考量。
7.加班費:以每人二百元預估,執行時依加班者薪級核實計算,最
高每場可支領一千四百元。 (辦理時程為例假日實際工作員工方
可支用,並受公務員加班時數限制。)
8.雜支:總金額之百分之五。
九、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每年十二月提報計畫送本部審查。
(二) 申請程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教育局) 行文向本部提出申
請。
(三) 申請文件:公文、研習實施計畫申請書、經費申請表。
(四) 申請書內容包括:
1.實施計畫:含活動名稱、目次、目標、主 (承) 辦單位、辦理時
間、辦理地點、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 (包括活動方式、活動流
程) 、著作權之歸屬及利用規範、預期成果、經費明細等。
2.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及聯絡地址等。
3.經費需求一覽表 (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附件四) 。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要點未規範之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另年度接受本部補助九年一貫課
程研習之縣〈市〉政府,須將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併同餘
款繳回本部後,方得請撥次年度經費。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本案經費補助以代收代付、專款專用方
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
(三)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將前年度補助經費辦理核結後,本部始得
撥款;超過三月底核結者,補助款按月份比例遞減。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核結時限內,彙齊成果報本部備查。成
果報告請以 A4 紙張規格 (請勿超過十頁,縱向橫書) 。具體以量
化統計:經費核撥數、結餘數、研習場次、數量、所聘講座、研習
參加人數 (以上量化包含個別及加總) ;相關研習成員滿意度調查
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關統計、活動相關照片等,請燒錄成光
碟片隨報告報本部備查 (紙本請留於縣〈市〉查核用) 。
十一、成效考核: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之執行績效,應接受評鑑及視導等
各項考核,如配合本部政策推動參與情形、經費於規定時程核結
、成果報告彙整詳實、於規定之網路上傳申報、於時效內完成各
項填報資料等配合工作,作為下年度經費補助額度之參據。
(二) 主辦或訓練機關得就考核結果,函請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本
權責從優敘獎。
十二、預期成效:
(一) 增進教師、家長、校長對九年一貫課程之認知,提升課程改革之
績效,同時藉以精進教師之課堂教學專業能力。
(二) 發展教師、家長、校長參與九年一貫課程改革之能力,提供學校
務實之課程發展之協助。
(三) 擴大教師、家長、校長參與課程改革之視野,提升學校本位課程
發展之品質。
(四) 建立教師、家長、校長對課程改革之共識,以達到課程與教學目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