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表彰及勉勵屆退軍訓教官奉獻校園之辛勞
及為國服務之貢獻,特訂定本規定。
二、屆退軍訓教官符合下列資格者,得予敘頒服務獎狀:
(一) 服務年資:連續服務軍訓工作屆滿三年以上。
(二) 考績:屆退前三年考績考列甲等以上者。
三、屆退軍訓教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敘頒服務獎狀:
(一) 服務期間曾受刑事處分確定者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及緩刑判決
宣告者) 。
(二) 曾撤職而又復職者。
(三) 近三年曾受記大過一次以上或累滿二大過以上之懲處者。
四、作業程序
各大專校院、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各權責單位)併當事
人申請退伍案,陳報軍訓教官服務獎狀建議名冊,由本部核定後,印
製獎狀,交由各權責單位轉發。
五、為符即時獎勵之原則,各權責單位應於屆退前敘獎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