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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藝演字第1130003238A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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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展覽及會議室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表演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二、展覽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三、會議室設施維護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第 3 條
本標準所訂定之場地收費數額,依場地設備器材維護等成本及消費物價指
數等因素,定期檢討並作調整。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