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展字第 0930001
95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展字第 094000146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展字第 094000237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103年05月15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演字第 1030001762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條文 (原名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演藝廳及藝
廊場地 設備維護規費收費標準)
5.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藝演字第1070000466A號修正第二條,名稱並修正
為「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演字第 1130003238A 號
令修正「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一、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