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執行實驗室 (實習) 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六年推動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本部為培育安全衛生博士班學生成為合格專業之安全衛生師資,以協
助落實大專校院安全衛生通識教育,並執行新生進入實驗場所前之各
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工作。
三、補助對象:
(一) 經本部核准設立博士班之系所,具備提供完整安全衛生核心課程之
能力,並有意願辦理本項安全衛生專業師資培育計畫者。
(二) 經前款所定系所核准之博士班學生。
前項第一款所稱具備提供完整安全衛生核心課程之能力,指系所本身
得開設相關課程或與區域安全衛生教育中心合作,可開設相關課程者
, (附件一) 。
四、申請方式:
(一) 申請之系所應於每年度二月二十四日,依本要點所定格式提出申請
計畫書一式二十份送本部環保小組 (地址:一○○台北市徐州路四
十八之一號四樓) 。申請文件以送 (寄) 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時送
(寄) 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二) 申請之系所應提出完整之培訓規劃,包括預定招收名額、安全衛生
課程開設時間規劃表 (含授課師資資料) 、與區域安全衛生中心協
調後可提供博士生完整核心課程之規劃表與合作方式規劃及補助經
費使用規劃等,其格式詳如附件二。
(三) 博士班學生應向所屬系所提出申請,由所屬系所核准後副知所屬區
域安全衛生教育中心及本部。
五、經費補助基準:
(一) 計畫之補助經費自九十三年至九十五年止以招收名額為計算基準,
每招收一名外加名額博士班學生參與本計畫,補助該系所訓輔圖儀
費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年核准名額上限為十五名,連續三年共
計四十五名。該博士班外加名額應於次學年度納入招生總量計算。
(二) 參與本計畫並通過授課資格考核之博士班學生每人每月得支領獎助
金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並不得支領其他獎助金。每員博士班學生支
領獎助金期間最長為四年。
六、審查作業:
(一) 由本部成立審查小組,就各申請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
系所列席報告。
(二) 審查原則:
1.申請系所安全衛生課程規劃及開課能力或與區域安全衛生中心協
調後可提供博士生完整核心課程之能力。
2.申請系所對額外重點招收之安全衛生專業博士班學生之培養規劃
及能力。
3.申請系所與區域安全衛生教育中心合作規劃。
4.計畫書應符合本計畫目標,計畫內容有不足或未達審查基準者不
予通過。
5.評分權重如下:
┌────────────────────┬─────┐
│項 目│比重 (%) │
├────────────────────┼─────┤
│安全衛生課程規劃 │20 │
├────────────────────┼─────┤
│開課能力 (師資規劃) 或與區域安全衛生中心│30 │
│協調後可提供博士生完整核心課程之能力 │ │
├────────────────────┼─────┤
│博士生之培養規劃與能力 │30 │
├────────────────────┼─────┤
│與區域安全衛生教育中心合作規劃 │20 │
└────────────────────┴─────┘
(三) 審查結果公告
本部將於審查結果簽奉核可後二日內,將核定結果通知各申請系所
。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各系所應於完成當學年度招生工作後,將參與本計畫且通過區域安
全衛生教育中心授課資格考核之博士班學生資料、學校與博士生之
簽約影本及獎助金、訓輔費之請款收據送本部,由本部辦理撥款事
宜。
(二) 參與本計畫之博士班學生獎助金分二期核撥,第一期款 (參加人數
* 四個月 * 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俟簽約後,由各系所於當年九月
檢具各參與博士班學生通過資格審核證明文件影本併同請款領據向
本部請款。第二期款 (參加人數 * 八個月 * 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俟第一期成果報告送本部後於次年核撥。
(三) 每月由區域安全衛生教育中心知會各系所後,始得提撥獎助金新臺
幣四萬五千元予博士生。
(四)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成果考核:
(一) 本計畫考核項目如下:
1.各系所徵選之博士班學生是否通過本部或本部授權單位辦理之授
課資格考核。其資格考核為需通過三項議題課程授課資格 (附件
三) ,方具請領獎助金資格。期中考核 (附件四) 於當年度十二
月辦理,博士班學生應再通過二項議題課程授課資格,其考核議
題課程安排,由區域安全衛生教育中心視實際需求規劃辦理。
2.參與本計畫博士班學生支援授課及協助區域安全衛生教育中心工
作情形。
3.參與本計畫博士班學生應於二年內修畢安全衛生核心課程,第一
年九月應提出修課規劃經區域安全衛生教育中心審核通過。有關
安全衛生核心課程之抵免認定與審查規定,由區域安全衛生教育
中心會同本部訂定後辦理。
4.系所安全衛生核心課程開設情況。
5.與各區域安全衛生中心配合情況。
6.每月由區域安全衛生教育中心考評博士生工作時數通過後,知會
系所,始得提撥獎助金新台幣四萬五千元予博士生。
7.系所經成果考核不佳者,列入記錄備查,且續年不得申請補助。
(二) 審查通過之系所應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及次年七月十五日前提出
辦理成果報告一式五份送各區域安全衛生教育中心進行審查。各區
域安全衛生教育中心審查後再將審查結果送本部作為評估本計畫是
否繼續辦理及博士班學生名額分配之參考。
(三) 本計畫考核規定,由本部會同各區域安全衛生教育中心擬訂,經本
部實驗 (習) 場所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各區域安全
衛生教育中心辦理。前款考核項目未列明考核單位者均由本部或本
部授權單位考核。辦理本計畫之系所未達考核項目之基準者,取消
繼續辦理本計畫之資格。
(四) 本計畫執行期間本部或本部授權之單位得對參與系所與博士班學生
進行評鑑,評鑑結果作為本計畫是否繼續辦理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