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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大學校院申請設立各類科教育學程審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二)字第0930137808號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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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執行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六條所定設有師資培育中
    心之大學開設各類科教育學程之核定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二、各類科教育學程之設立目的,以培育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 (以下
    簡稱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等師資為目的,各大
    學校院 (以下簡稱各校) 開設各類科教育學程應考量本身特色及其教
    學類科別、現有系所、教學設施與申請培育之師資類科相關程度以及
    師資供需,以符合師資培育之需求。


三、各校申請設立各類科教育學程,其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按中等
    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班) 師資類科分別規劃。
    為配合教學需要,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
    校師資類科。
    前項中小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應已有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及國
    民小學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方得申請。


四、各校申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作為審查之參考依
    據:
 (一) 招生對象、甄試方式與錄取標準等事項。
 (二) 學校設立情形、現有學院、系、所及學生人數、教師人數、師生比
      、校舍建築面積等相關資料。
 (三) 開設課程、師資、教學設備、空間、日間部招生班級數 (含人數)
      及辦學評鑑結果等相關資料。


五、各校招生對象限於各學系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其在校期
    間經甄試合格者。
    前項經甄試合格之在校生,得修習各類科教育學程;各校招生對象應
    配合師資培育之類科別辦理。


六、各校招收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數,每班以四十五人為限。


七、各校之圖書、儀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各校設立各類科教育學程應有教育類圖書一千種、教育專業期刊二
      十種以上,及教學、研究用之必需儀器設備。
 (二) 擬增購之圖書、儀器、設備,應有詳實可行之計畫。


八、各校規劃開設之各類科教育學程課程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將最新
    之教育改革內容納入課程:
 (一)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包括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教材教
      法、教學實習及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二) 國民小學、幼稚園及中小學校師資類科:包括教學基本學科課程、
      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教材教法、教學實習及半年教育
      實習課程。
 (三) 特殊教育學校 (班) 師資類科:包括一般教育專業課程、特殊教育
      共同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課程及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各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科目及學分數,應符合大學設立
    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五條等相關規定。
    各校各類科教育學程授課內容及時間,應符合所培育師資之需求及層
    次性。


九、各校為辦理各類科教育學程,得設專責單位;各類科教育學程之師資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置五名以上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其員額得由學校現
      有員額調配運用。
 (二) 擬聘之師資計畫應確實可行。
 (三) 師資除應考量因應開設課程所聘人員外,應具有相關領域博士學位
      或副教授以上資格,且有相當之學術或實務之研究成果。
 (四) 開課之師資應與其專長配合。


十、各校申請開設各類科教育學程,應配合所開設之類科別,洽定中等學
    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 (班) 提供學生教育實習,並
    經各該教育實習機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於申請計畫書中規劃教
    育實習計畫,以為審查之參考依據。


十一、各校申請設立各類科教育學程,應檢附申請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報教
      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審議,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 由本部送請學者專家五人進行專業審查,審查等第分極力推薦 (
        五分) 、推薦 (三分) 、勉予推薦 (一分) 及不推薦 (不予計分
        ) 等四級。
   (二) 得分平均達三點二分以上者,方得提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