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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更新教學設備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一)字第1060141775B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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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更新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
    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教學設備,使之成為適合成人學習之環境,並
    將教學資源擴及於社區,有利推動終身學習,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以離島、偏遠
    、原住民地區、身心障礙及特殊需求者為優先。


三、補助原則
(一)由本部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補助,以
      課桌椅、電腦或視聽器材等迫切需要之教學設備為優先補助項目,
      並就近三年來未受補助之國民補習學校教學設備優先補助。
(二)依本原則補助所產生之著作,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在教育利用範圍
      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使用。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建立國民中小學及其附設補習學校完善之
      資源共享機制,並督導學校落實辦理。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核實初審、彙整轄
    內國民補習學校實際教學設備需求,檢具更新教學設備計畫、需求預
    算表及初審意見說明等資料送本部,由本部依年度預算額度及直轄市
    、縣(市)實際需求審查核定。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收到本部核定通知函後,應檢附領據,加
      蓋出納、會計、負責人之印章與機關關防及納入預算證明,送本部
      辦理撥款事宜。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至遲於每年十一
      月三十日前),將成果資料、設備採購明細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
      結餘款等送本部備查,原始支出憑證留原單位保管。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按季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
      用情形、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配合例行性督導工作,實地訪評所屬國民
      補習學校之物品採購、經費支出、財產管理、使用效率及成效等事
      宜。必要時,得副知本部會同派員訪視瞭解實際情形。
(三)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情形由本部視需要抽查訪視瞭解。受
      補助單位未依計畫辦理、未有具體成果、執行績效不彰或未依限辦
      理核結者,下年度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