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教育部台社(一)字第 0920012355 號
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教育部台社(一)字第 093014745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7 點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教育部台社(一)字第 0940007057B 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
教育部補助各縣市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更新教學設備作業原則)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教育部台社(一)字第 0950179035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臺教社(一)字第1060141775B號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