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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大學校院增(新)設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研究所補助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特教字第0940157012B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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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提供購置教學設備經費,鼓勵公私立大學
    校院 (以下簡稱大學校院) 優先成立溝通障礙、復健諮商 (含職業轉
    銜、職業評量、職業諮商輔導) 、早期療育、科技輔具等研究所,加
    強培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並提供特殊教育合格教師在職進修機
    會,特訂定本原則。


貳、補助對象:
    經本部核准增 (新) 設溝通障礙、復健諮商 (含職業轉銜、職業評量
    、職業諮商輔導) 、早期療育、科技輔具等研究所之大學校院。


參、補助原則:
一、大學校院增 (新) 設之溝通障礙、復健諮商 (含職業轉銜、職業評量
    、職業諮商輔導) 、早期療育、科技輔具等研究所,應經本部核准設
    置 (或籌備) 。
二、本項補助經費應支用於增設研究所之教學相關設備。
三、本項補助係部分補助。
四、補助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肆、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大學校院應於本部核准設置 (或籌備) 增 (新) 設該研究所後六個月
    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案應備下列資料一式七份:
 (一) 本部核准設置 (或籌備) 公文影本。
 (二) 該研究所設置計畫之相關資料 (含師資及課程等) 。
 (三) 擬增置之教學相關設備明細表 (含項目、金額、用途等) 。
三、本部於接獲申請案後,二個月內採書面及會議審查方式,請相關學者
    專家擔任審查工作。
四、審查決議得補助經費未達補助上限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依審查決議金
    額補助。


伍、經費請撥與核銷: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陸、補助成效考核:
    接受補助之大學校院,該研究所應配合本部加強培育特殊教育相關專
    業人員政策,提供特殊教育合格教師在職進修機會,本部將於該研究
    所招生二年內評估辦理情形。


柒、附則:
    本補助原則執行至九十四年度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