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落實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處理及會計制
度之監督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之財務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
規定辦理。
三、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四、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 二 章 會計報告及會計科目
五、會計報告應編製下列表冊:
(一) 收支餘絀表(格式如附件一之一)。
(二) 資產負債表(格式如附件一之二)。
(三) 現金流量表(格式如附件一之三)。
(四) 淨值變動表(格式如附件一之四)。
(五) 財產清冊(格式如附件一之五)。
各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得視實際需要編製對內會計報告表。
六、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基金暨餘絀、收入、支出五類,各類會計
科目編號及名稱如附件二。
第 三 章 會計簿籍
七、會計簿籍分類如下 (格式如附件三) :
(一) 日記簿。
(二) 總分類帳。
(三) 財產登記簿。
(四) 明細分類帳。
(五) 其他簿籍。
第 四 章 會計憑證
八、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 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
(二) 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九、原始憑證包括如下:
(一) 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 收據簿。
(三) 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 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 存款提款等憑據。
(六) 發票、收據、契約定貨單。
(七) 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 收支預算表。
(九) 支出證明單。
(十) 法令、決議等可資證明各項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有關單據。
(十一) 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各款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由各該教育事務
財團法人依事實需要設計。
十、記帳憑證包括如下 (格式如附件四) :
(一) 收入傳票。
(二) 支出傳票。
(三) 轉帳傳票。
第 五 章 預算決算之編製
十一、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
表(格式如附件五),並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
十二、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編製當年度工作報告
、財產清冊,連同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及淨值
變動表,並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其有監察人者,應併附監察人
之審核意見書。
十三、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前二點規定報表至
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
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五點第一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者,並應上傳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報告。
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及所設附屬作業組織與其關係機構及捐贈人、
董事、監察人發生之交易事項,應於財務報表中詳實揭露。
十三之一、政府捐助及捐贈基金累計金額占法院登記財產總額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教育法人,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每年應編製年度預算書及決算書,報本部送立法院審
議。
第 六 章 財產管理
十四、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二點,本
要點所稱財產以附件一之五所定經法院登記者為範圍。
十五、財產管理運用,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
點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五
款辦理。
十六、本要點所稱財產管理指財產之登記、增置、減少、處分及保管運用
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
十七、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設定他項權利,應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本部核准後為之。
前項所定程序,應於捐助章程中明定。
第一項不動產之購置,應將所有權狀影本報請本部備查。
第 七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十八、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
使用。
十九、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會計,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如屬外幣應折
合新臺幣計算之。
二十、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金融機構,不得
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前項週轉金之金額及運用規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
管並作為週轉金運用之依據。
二十之一、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得逐年提列各該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
下之準備基金。但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決算發生虧損時,不得提
列。
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董事會通過,不得動支。
二十一、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其收入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
存款時,應由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董事長、執行長 (相等職位者)
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二十二、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
組織,其財務應由各該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
度收支預算、決算。
二十三、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平日應單獨
設帳、獨立作業。但於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法人收支統
籌運用。
二十四、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得
定期公告之。
二十五、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日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至少
保存十年。
(二) 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起
至少保存五年。
第 八 章 財務人員
二十六、本要點所稱財務人員指辦理會計、出納及財務管理之人員。
前項財務人員應為專任。但於該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編制不足時,
得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
二十七、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之財務人員依本要點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宜,
並依規定期限編製有關表報。
第 九 章 財務查核
二十八、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應辦理財務查核,其設有監察人者,該項查核
應由監察人為之,本部得視實際需要抽查之。
前項查核分為定期查核及臨時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