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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三)字第1080036905B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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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落實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處理及會計制
    度之監督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之財務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
    規定辦理。


三、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四、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 二 章 會計報告及會計科目
五、會計報告應編製下列表冊:
(一) 收支餘絀表(格式如附件一之一)。
(二) 資產負債表(格式如附件一之二)。
(三) 現金流量表(格式如附件一之三)。
(四) 淨值變動表(格式如附件一之四)。
(五) 財產清冊(格式如附件一之五)。

  各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得視實際需要編製對內會計報告表。

 

六、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基金暨餘絀、收入、支出五類,各類會計
    科目編號及名稱如附件二。


     第 三 章 會計簿籍
七、會計簿籍分類如下 (格式如附件三) :
 (一) 日記簿。
 (二) 總分類帳。
 (三) 財產登記簿。
 (四) 明細分類帳。
 (五) 其他簿籍。


     第 四 章 會計憑證
八、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 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
 (二) 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九、原始憑證包括如下:
 (一) 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 收據簿。
 (三) 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 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 存款提款等憑據。
 (六) 發票、收據、契約定貨單。
 (七) 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 收支預算表。
 (九) 支出證明單。
 (十) 法令、決議等可資證明各項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有關單據。
 (十一) 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各款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由各該教育事務
    財團法人依事實需要設計。


十、記帳憑證包括如下 (格式如附件四) :
 (一) 收入傳票。
 (二) 支出傳票。
 (三) 轉帳傳票。


     第 五 章 預算決算之編製

 
十一、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
      表(格式如附件五),並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

十二、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編製當年度工作報告
      、財產清冊,連同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及淨值
      變動表,並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其有監察人者,應併附監察人
      之審核意見書。

十三、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前二點規定報表至
                        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
                        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五點第一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者,並應上傳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報告。
    
                        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及所設附屬作業組織與其關係機構及捐贈人、
                        董事、監察人發生之交易事項,應於財務報表中詳實揭露。


十三之一、政府捐助及捐贈基金累計金額占法院登記財產總額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教育法人,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每年應編製年度預算書及決算書,報本部送立法院審
      議。

     第 六 章 財產管理
十四、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二點,本
      要點所稱財產以附件一之五所定經法院登記者為範圍。


十五、財產管理運用,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
      點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五
      款辦理。


十六、本要點所稱財產管理指財產之登記、增置、減少、處分及保管運用
      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


十七、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設定他項權利,應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本部核准後為之。
      前項所定程序,應於捐助章程中明定。
      第一項不動產之購置,應將所有權狀影本報請本部備查。


     第 七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十八、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
      使用。


十九、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會計,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如屬外幣應折
      合新臺幣計算之。


二十、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金融機構,不得
      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前項週轉金之金額及運用規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
      管並作為週轉金運用之依據。


二十之一、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得逐年提列各該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
          下之準備基金。但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決算發生虧損時,不得提
          列。
          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董事會通過,不得動支。


二十一、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其收入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
        存款時,應由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董事長、執行長 (相等職位者)
        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二十二、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
        組織,其財務應由各該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
        度收支預算、決算。


二十三、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平日應單獨
        設帳、獨立作業。但於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法人收支統
        籌運用。


二十四、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得
        定期公告之。


二十五、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日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至少
          保存十年。
     (二) 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起
          至少保存五年。


     第 八 章 財務人員
二十六、本要點所稱財務人員指辦理會計、出納及財務管理之人員。
        前項財務人員應為專任。但於該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編制不足時,
        得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


二十七、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之財務人員依本要點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宜,
        並依規定期限編製有關表報。


     第 九 章 財務查核
二十八、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應辦理財務查核,其設有監察人者,該項查核
        應由監察人為之,本部得視實際需要抽查之。
        前項查核分為定期查核及臨時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