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歐盟專題研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文(一)字第0960188392C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教育部 (以下簡稱) 本部為培育教育、人文藝術、法政、經濟
    等社會科學相關領域歐盟研究專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級學校教師、行政人員及公私立大專校院研究生。


三、補助項目:
 (一) 教師及行政人員部分:
      1.經濟艙來回機票一張。
      2.研究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每月補助生活費美金一千一百五十元。
 (二) 學生部分
      1.經濟艙來回機票一張。
      2.研究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每月補助生活費美金八百元。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研究計畫開始前三個月,檢附下列資料一式二
    份,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學校送本部審查:
 (一) 個人簡歷。
 (二) 研究計畫、大綱。
 (三) 歐盟機構或歐盟國家等文教機構之邀請函或同意函 (附中文譯本)
      。
 (四) 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或個人著作。


五、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由本部延聘專家學者,對各申請案進行初審
    及複審。


六、審查及補助原則:
 (一) 研究專題曾向政府其他單位或相關之文教基金會申請並獲致補助者
      ,本部不再予以補助。
 (二) 審查將就研究專題與歐盟研究之相關性、與我國教育發展之相關性
      、該研究專題在該領域內之學術及專業評價、該研究專題之前瞻性
      及創新性、申請人欲前往研究國學校 (或學術機構) 之學術地位評
      價及該研究計劃之成效等進行評估及審查。


七、成果評估:
 (一) 受獎人返國後,應於一個月內繳交研究報告一篇 (書面及電子檔)
      ,送交本部審查,本部有該報告出版權及於本部網站刊登權利。未
      依規定繳交研究報告者,應全數繳還補助費。
 (二) 受獎人應參加本部所舉辦成果發表會,提供研究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