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訓導)(以下簡
稱學務)及輔導功能,整合相關人力,提昇服務品質,以協助學校處
理學務及輔導問題,增進大專青年身心之健全發展,特設置大專校院
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絡中心(以下簡稱學務中心)及輔導工作協調諮
詢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各大專校院學務中心及輔諮中心之成員原則如下:
(一)各區學務中心:
1、北一區學務中心:由基隆、臺北、新北、桃園、新竹、宜蘭、
花蓮及連江等縣市地區內大學及獨立學院之學生事務長或學務
主任組成之。
2、北二區學務中心:由基隆、臺北、新北、桃園、新竹、宜蘭、
花蓮及連江等縣市地區內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之學
生事務長或學務主任組成之。
3、中區學務中心:由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等縣市地區
內大專校院之學生事務長或學務主任組成之。
4、南區學務中心:由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澎湖及金
門等縣市地區內大專校院之學生事務長或學務主任組成之。
(二)各區輔諮中心:
1、北一區輔諮中心:由基隆、臺北、新北、桃園、新竹、宜蘭、
花蓮及連江等縣市地區內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諮商或輔導中心
(組)之主任(組長)組成之。
2、北二區輔諮中心:由基隆、臺北、新北、桃園、新竹、宜蘭、
花蓮及連江等縣市地區內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學生
諮商或輔導中心(組)之主任(組長)組成之。
3、中區輔諮中心:由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等縣市地區
內大專校院學生諮商或輔導中心(組)之主任(組長)組成之。
4、南區輔諮中心:由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澎湖及金
門等縣市地區內大專校院學生諮商或輔導中心(組)之主任(
組長)組成之。
各區之學務中心或輔諮中心,其成員得納入各區同等學制之軍警校院
前項所定學校分區,本部於必要時得考量區域平衡原則、學生特性、
改制學校增加數量及改制學校意願,依學校及區域特性調整之。
三、各區學務中心及輔諮中心設工作小組,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就各區學務中心及輔諮中心之成員中遴聘一人擔
任。其餘委員由區內成員推舉或選舉之。
各區學務中心及輔諮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各該工作小組召集人擔任
之。
軍警校院成員無前二項之選(推)舉權或被選(推)舉權。
四、召集人及工作小組委員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之。
五、召集人或委員於任期中因本職異動或其他原因出缺時,由接任其職務
之人續任至該年度止,次年度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其為召集人,由本部依第三點第一項規定另行遴聘,補足原任者
任期。
(二) 其為工作小組委員者,由區內成員推舉或選舉之,補足原任者任
期。
各中心異動後之工作小組委員名單,應於推舉或選舉完成後一個月內
函報本部。
六、各學務中心及輔諮中心設於各召集人所屬學校。
學務中心召集人得依第一款規定置兼職人力,輔助召集人推動中心業
務;輔諮中心召集人得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置兼職或全職人力,輔助
召集人推動中心業務:
(一)兼職:指派校內人員三人以下辦理相關事務工作,並得依相關
規定酌支工作酬勞。
(二)全職:聘請全職工作人員一人,依本部相關經費編列標準編列
薪資。
各學務中心或輔諮中心辦理相關活動時,得酌增工讀人力費用。
七、學務中心及輔諮中心重點工作內容如下:
(一)各區學務中心採共同解決問題方式,協助解決區內各校學務工
作之共同或個別問題,其重點工作如下:
1.定期訪問各校學務工作現況及經驗交流相關事項。
2.各校學生活動內容及趨勢之分析相關事項。
3.維護校園安寧及校園意外事故之防範相關事項。
4.學生校際活動之聯絡與協助相關事項。
5.區域性學務工作之聯繫與發展,並蒐集或出版學務工作參考
資料及彙整各校相關學務工作作法及措施,以提供區內學校
參考。
6.學校學務相關制度之研究與發展事項。
7.協助本部辦理學務相關事宜。
8.得邀請學生事務長或訓導主任及學者專家組成各區學務發展
與諮詢小組,遇有重大學務工作事件時並得召開區內協商會
議、公聽會或記者會。
9.協助鄰近地方政府或各級學校推動學務與輔導(友善校園)
各項工作,如協助地方政府學務與輔導工作執行小組及學生
輔導工作輔導團之督導工作、支援專業進修研習活動講座、
宣導活動等等,以達資源共享理念。
10.協助緊急危機事件應變處理機制之啟動,同時配合時事發展
、政策取向,即時結合相關資源,協調配置專業人力,並研
定策略,以即時發揮功能。
11.協助區內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別歧視事件相關機制
(包括事件受理、申請調查、檢舉或申復等)之建立與處理
。
12.依本部政策及區內所屬學校學務工作發展需求,策訂年度工
作計畫,並依相關規定及行政程序辦理。
13.其他有關事項。
(二)各區輔諮中心負責規劃區內各校輔導工作之整體配合事項,並
協助解決個別或共同問題,其重要工作如下:
1.各校輔導工作現況與發展資訊之蒐集與交流相關事宜。
2.各校輔導教師及人力資源現況及趨勢之彙整及分析相關事宜
。
3.輔導計畫相關工作項目之規劃及分工事宜。
4.各校學生輔導工作問題之協調與解決相關事宜。
5.協助本部辦理輔導相關事宜。
6.依實際需要聘請對輔導工作有豐富經驗之學者專家、心理師
或精神科醫師,排定諮詢時間或輪值表,以電話、書面或面
談等諮詢方式提供服務。
7.結合區域學校,規劃辦理主題輔導週活動。
8.協助鄰近地方政府或各級學校推動學務與輔導(友善校園)
各項工作,如協助地方政府學務與輔導工作執行小組及學生
輔導工作輔導團之督導工作、支援專業進修研習活動講座、
宣導活動等等,以達資源共享理念。
9.協助緊急危機事件應變處理機制之啟動,同時配合時事發展
、政策取向,即時結合相關資源,協調配置專業人力,並研
定諮商輔導策略,以即時發揮諮商輔導之功能。
10.得邀請諮商或輔導中心主任(組長)及學者專家組成各區學
生諮商輔導發展與諮詢小組,遇有重大相關事件時並得召開
區內協商會議、公聽會或記者會。
11.協助區內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別歧視事件之諮商輔
導及轉介機制之建立與處理。
12.依本部政策及區內所屬學校輔導工作發展需求,策訂年度工
作計畫,並依相關規定及行政程序辦理。
13.其他有關事項。
八、各學務中心及輔諮中心每學期至少應舉行全體成員會議一次,其開會
日期及地點,由召集人會商工作小組委員決定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九、各學務中心及輔諮中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