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規範各大學校院辦理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
分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大學校院,係指依大學法設立之大學及獨立學院。
三、大學校院辦理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應在本校符合家庭教育專業
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之系、所內規
劃。
四、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各班次招生計畫及各項證明書,均應冠以「
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字樣。
五、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各班次所授課程,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由
本校專任教師授課。各班次授課教師應具有家庭教育相關專長,並符
合本部採認之大學講師以上資格。
六、辦理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之大學校院,應有足供教學之圖書、儀
器及設備。
七、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各班次辦理招生,應符合公平、公正及公開
原則。
八、各校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學分班招生人數,每
班不得超過五十人。
九、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各班次修讀學分及開班限制如下:
(一) 大學校院辦理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應研訂整體開班計畫,其
課程規劃應依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第五條第一項
規定之家庭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辦理。
(二) 每一學分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並不得以密集授課或與其他推廣教
育班併班等方式進行,以維開班品質;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之計算
,由大學校院定之。
十、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上課得採校內及校外教學;校外教學場地以
洽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公務機關 (構) 現有合格場地為原則,應檢
附借用協議書報本部備查;其他校外教學場地應檢具合格建管、消防
及衛生檢查等相關證明及設置計畫,報本部核准。
十一、大學校院辦理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應於開班一個月前將開設
班次名稱、招生對象、招生方式、上課時間、上課地點及收費標準
登錄於學校網站,以供各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