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隸屬教育部,掌理邊疆文化教育之研究及發展事宜。
第 2 條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設左列各組:
一、研究組:研究邊疆民族宗教、歷史、地理、政治、經濟、社會、風俗
、語言、衛生等有關教育應用事項。
二、編譯組:編譯邊文辭書教材及民眾讀物,翻譯邊文及有關邊疆問題之
外交名著。
三、文物組:調查搜集並陳列邊疆文物及有關資料。
第 3 條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置館長一人,簡派;綜理館務,並監督所屬職員。
第 4 條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置組主任三人,研究員及編纂各六人,聘任;助理研
究員及編譯各五人,其中各二人薦派,餘委派。
第 5 條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置秘書一人,薦派;幹事四人,委派,分掌文書人事
出納及庶務,並得酌用雇員三人至五人。
第 6 條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置會計員一人,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
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 7 條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每屆年度終了,應將全年工作概況及下年度工作計畫
,分別造具報告書及計畫書,呈報教育部備案。
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