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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軍訓教官志願留營及轉服常備軍官作業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軍(一)字第1010205144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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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作業規定。
(二)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作業規定。


二、目的:
    甄選本部學歷及經歷完整、服務績效優良之預備軍官續服現役或轉服
    常備軍官,以利軍訓人事運用。


三、甄選對象:
(一)志願留營:
      1.本部服現役期滿之預備軍官。
      2.本部後備役再入營服現役期滿之軍官。
(二)志願轉服常備軍官:本部服現役滿六年以上之預備軍官。


四、甄選基準:
(一)志願留營:
      1.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格編號在 2  以上。
      2.考績考核:最近一至三年均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
        甲等以上。
      3.學歷:校級軍官應具軍官正規班或碩士以上學歷。
      4.智力測驗一百分以上。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前,已
        在營軍官之智力測驗達九十分者,不在此限。
(二)志願轉服常備軍官:
      1.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格編號在 2  以上。
      2.考績考核:近六年須為甲等以上,且近三年考績及分項評鑑品德
        在甲等以上。
      3.學歷:應具軍官正規班或碩士以上學歷。
      4.近三年內未獲記功以上(不含累計)獎勵者,不予轉服。
    前項各該甄選基準,均計算至受理申請截止日。


五、作業要領:
(一)志願留營:
      1.志願留營作業每月辦理一次。各校及各單位權責、作業時限、注
        意事項如附件一。
      2.志願留營申請服役期限以二年為一期;惟屆滿最大年限前三年者
        ,得申請服役一至三年,以不超過其本階現役最大年限為準。
      3.志願留營生效日應銜接役期屆滿或前次留營期滿之翌日生效。
      4.後備役常備軍官再入營服現役期滿後,申請繼續服現役,經核准
        者,得繼續服現役至最大年限。
(二)志願轉服常備軍官:
      志願轉服常備軍官作業每年辦理一次。各校及各單位權責、作業時
      限、注意事項如附件二。


六、一般規定:
(一)各校及各單位承辦志願留營、轉服常備軍官、考績考核、獎懲、退
      除業務人員應綿密協調配合,倘因作業疏失或因漏辦逾期補辦,致
      影響當事人權益者,應依人事權責檢討議處失職人員。
(二)各校及各單位對志願留營及轉服常備軍官作業,應列為年度人事重
      點工作,確實管制執行。
(三)各校及各單位對志願留營之甄選,應按規定辦理。對審核不實,致
      留營人員發生違紀犯法或影響軍訓團體榮譽情事,均應查明原因,
      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從審查之日起計,期程以溯及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