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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設置產業研發碩士外國學生專班推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高(一)字第0990140379D號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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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與經濟部為填補國內現階段產業發展所需人力之
    缺口,有效支援國內科技產業投入研發創新,提昇國內科技產業競爭力,
    同時促進全球交流,吸引外國人才,培養我國可用之優秀人才,特推動大
    學校院設置產業研發碩士外國學生專班(以下簡稱本班),並由本部訂定
    本要點。


二、(刪除)


三、外國學生定義:
    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指未具僑生身分,且不具中華民國國籍學生。


四、設置領域:
    本班設置領域,以國內產業研發人力供給不足之電資(包括電子、電機、
    電控、電信、資工及光電等)、材料、物理、精密機械等科技領域、傳統
    產業領域(包括金屬、運輸工具、電器及民生化工等)、科技管理、文化
    創意(包括工業設計)及國際企業管理等領域為主。


五、設置條件:
    大學校院申請設置本班之條件為設有與前點規定相關之研究所,且相
    關資源條件齊備,辦理成效良好者。


六、課程及師資相關規定:
 (一) 課程之內容應強調實作性能力之培養,切合產業之需求,並以英文
      授課,課程規劃得邀請相關合作之企業共同參與。
 (二) 得採密集式課程設計,除日間開課外,得兼採夜間、假日、寒假或
      暑假期間開課。
 (三) 實作性之課程得聘請產業技術專家擔任授課,國立學校並得在校務
      基金自籌經費許可範圍內聘任編制外約聘教師,以應開課之需求。


七、修業期限及學位授予:
    本班修業期限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並依學位授予法第六條授予碩士
    學位。


八、招生方式及名額相關規定:
 (一) 採公開並單獨招生方式,每年分春季班、秋季班二次招生,並應秉
      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二) 每班招生名額以不超過二十名為原則,且不受本部總量管制之限制
      。
 (三) 招生對象為第四點所定科系及相關系所畢業生。
 (四) 本班學生應為全時學生,不得以在職專班模式進行招生。


九、畢業論文主題:
    本班畢業論文主題應配合第四點規定相關產業實際需求。


十、經費:
(一)本班設置所需經費,除學生繳交之學雜費外,由經濟部按實際入學
      人數,以定額方式補助,補助經費之撥付原則,依該部規定辦理;
      其不足部分由合作企業負擔之。
(二)本班學生學雜費依國立大學碩士班之收費基準收取之,其有適用學
      雜費減免及優待者,減免及優待經費,由本部按實際入學人數補助
      。
(三)本班學生住宿費及其他在臺生活費用部分補助,由學校、合作企業
      及本部協議分攤之。


十一、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本班之開辦計畫應由學校與企業共同研擬,春季班於每年七月,
        秋季班於每年十一月由學校提出申請,並依每年公告時間辦理。
        除函報本部外,並送請經濟部專案辦公室彙整。
  (二)各申請案由經濟部會同本部邀集學者專家召開會議審查之,春季
        班於每年八月,秋季班於每年十二月完成審查。
  (三)執行內容須與計畫精神或與核定招生內容性質符合。
  (四)鑑於大學招生之公平性,本班錄取合作企業員工超過百分之三十
        之學校及企業,將不予通過或酌減名額。
  (五)學校應與經濟部專案辦公室簽訂「補助款契約書」,經濟部專案
        辦公室得定期辦理座談及訪視追蹤查核;本部得視開班學校辦理
        成效及合作企業配合狀況,作為每年核定開班之審核依據或給予
        學校相關行政處分。


十二、預期效益:
      透過本班開設之合作過程,可作為學校調整一般教育人才培育課程
      之參考及強化產學合作之基礎。


十三、合作企業及學生義務:
      合作之企業應承諾雇用本班畢業學生百分之七十以上;學生於取得
      碩士學位後,應依其與合作企業簽訂之契約,於該企業服務一定年
      限。


十四、其他: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