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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教育服務役專業訓練班及支援內政部公共行政役管理幹部訓練班辦班輔導幹部獎勵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六)字第 1090061674 號函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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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使教育服務役專業訓練及支援內政部公共
    行政役管理幹部訓練班工作執行順遂,並鼓勵及獎勵參與訓練工作之
    教官,特訂定本原則。


二、獎勵對象按辦班幹部編組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 專業訓練班:
      1.執行官、副執行官 (上校階以上) 。
      2.參謀官、中隊長 (中校階) 。
      3.一般辦班幹部 (少校階以下) 。
 (二) 內政部公共行政役管理幹部訓練班:
      1.隊長、副隊長 (中校階) 。
      2.一般辦班幹部 (少校階以下)


 

三、 各類人員獎勵種類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專業訓練班:

    1、執行官、副執行官:由本部(替代役小組)考核辦班整體成
      效,並辦理獎勵建議。獎勵種類以「部長獎狀」為主。

    2、參謀官、中隊長:由執行官負責考評,並於任務結束一週內
      提獎勵建議,送本部審核後發布。獎勵種類以「部長獎狀」
      為主,考評不予頒發獎狀者,由執行官與替代役小組協調建
      議獎勵事宜。

    3、一般辦班幹部:由執行官負責考評,並於任務結束一週內提
      獎勵建議,送本部審核後發布。獎勵種類以記功一次為主,
      考評優秀者,由執行官與替代役小組協調增加獎勵績點。但
      以不超過每梯次獎勵績點總數之百分之十為限。

  (二)內政部公共行政役管理幹部訓練班:

    1、隊長、副隊長:由本部(替代役小組)考核辦班整體成效,
      並辦理獎勵建議。獎勵種類以「部長獎狀」為主。

    2、一般辦班幹部:由隊長負責考評,並於任務結束一週內提獎
      勵建議,送本部審核後發布。獎勵種類以記小功一次至二次
      為原則,考評不符獎勵者,由隊長與替代役小組協調建議獎
      勵事宜。



四、本部專業訓練班除執行官、副執行官、參謀官三人及中隊長三人外,
    一般辦班幹部之獎勵績點核配,由本部依實際辦班人數,以每人三點
    做計算,並由執行官依考核結果及按前點原則統籌運用。

五、內政部公共行政役管理幹部訓練班除隊長、副隊長外,一般辦班幹部
  之獎勵績點核配,由本部依實際辦班人數,以每人三點至六點計算,
  並由隊長依考核結果及第三點規定統籌運用。


六、兩班隊之執行官、隊長應於任務編組時,將獎勵原則妥為告知參與人
    員,並依人員考核結果,詳實敘明轄屬辦理幹部獎勵事由及建議獎勵
    種類。


七、本原則自教育服務役專業訓練班第三十梯次及內政部公共行政役管理
  幹部訓練班第六期開始實施;第三點及第五點修正後之規定,自教育
  服務役專業訓練班第一百一十五梯次及內政部公共行政役管理幹部訓
  練班第三十八期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