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利各私立技專校院 (以下簡稱各校) 執行
本獎補助經費,並配合是項經費支出憑證免送審作業,特訂定本事項
。
二、各校使用本獎補助經費(不含計畫型獎助經費,以下同)購置之項目
,應依本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之規定
辦理。
三、本項獎補助款支出憑證毋須報本部審核。各校應依本事項之規定,妥
善整理獎、補助款及配合款所購教學儀器設備及圖書期刊教學媒體軟
體之支出憑證,分別裝訂成冊並專帳處理,以供各校經費稽核委員會
及本部或審計機關查核 (配合款、獎補助款之單據單獨裝訂成冊) 。
四、支出憑證 (均應列有出具日期) 須附貼於學校支出憑證粘存單,並具
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學校校長等之簽章 (應加押日期) 及學校校
印 (校印應加蓋於封面上並註明單據總金額) ,並備註原報規格說明
書所列優先順序之編號。
五、獎、補助款單據須為載明品名單價與總價之統一發票 (免用統一發票
者,需列有免用證明) 。所購儀器設備之統一發票或外國廠商正式收
據同一紙所列之安裝費及運費得列入補助。
六、向國外廠商購置設備或圖書、期刊,應列有結匯水單、進口賣匯紀錄
單及該廠商之正式收據 (總金額須備註折合新臺幣之金額) 。
七、各校在整理憑證時,應將相關項目單據集中,並註明各項目購置總金
額。所附單據數量為一套或一批者,應列有詳細明細表 (廠商出具)
;至品名中、英文名稱均須註明清楚,不可只列代號。
八、所購設備應列有「○○○年度教育部獎補助」字樣並拍照存校備查,
照片並註明設備名稱。
九、設備購置清冊應將大項目之細項廠牌規格、型號及校產編號等註明清
楚,並區分獎補助款及配合款支應項目。
十、所購圖書、期刊及教學媒體軟體部分 (如幻燈片、錄音帶、錄影帶等
,不包括電腦軟體,因其已列入設備獎補助項目,不再重覆) ,須加
蓋「○○○年度教育部獎補助」章或粘貼「○○○年度教育部獎補助
」字樣 (以無法隨意取下為原則) 。
十一、各校辦理有關教學設備之採購,因不可抗力等事故無法如期檢送購
置清冊等有關資料者,應事前報本部核准,未按規定辦理者次年度
獎、補助款暫緩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