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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補助款支出憑證免送審配合作業相關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技(三)字第0950109991E號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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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利各私立技專校院 (以下簡稱各校) 執行
    本獎補助經費,並配合是項經費支出憑證免送審作業,特訂定本事項
    。


二、各校使用本獎補助經費(不含計畫型獎助經費,以下同)購置之項目
    ,應依本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之規定
    辦理。


三、本項獎補助款支出憑證毋須報本部審核。各校應依本事項之規定,妥
    善整理獎、補助款及配合款所購教學儀器設備及圖書期刊教學媒體軟
    體之支出憑證,分別裝訂成冊並專帳處理,以供各校經費稽核委員會
    及本部或審計機關查核 (配合款、獎補助款之單據單獨裝訂成冊) 。


四、支出憑證 (均應列有出具日期) 須附貼於學校支出憑證粘存單,並具
    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學校校長等之簽章 (應加押日期) 及學校校
    印 (校印應加蓋於封面上並註明單據總金額) ,並備註原報規格說明
    書所列優先順序之編號。


五、獎、補助款單據須為載明品名單價與總價之統一發票 (免用統一發票
    者,需列有免用證明) 。所購儀器設備之統一發票或外國廠商正式收
    據同一紙所列之安裝費及運費得列入補助。


六、向國外廠商購置設備或圖書、期刊,應列有結匯水單、進口賣匯紀錄
    單及該廠商之正式收據 (總金額須備註折合新臺幣之金額) 。


七、各校在整理憑證時,應將相關項目單據集中,並註明各項目購置總金
    額。所附單據數量為一套或一批者,應列有詳細明細表 (廠商出具) 
    ;至品名中、英文名稱均須註明清楚,不可只列代號。


八、所購設備應列有「○○○年度教育部獎補助」字樣並拍照存校備查,
    照片並註明設備名稱。


九、設備購置清冊應將大項目之細項廠牌規格、型號及校產編號等註明清
    楚,並區分獎補助款及配合款支應項目。


十、所購圖書、期刊及教學媒體軟體部分 (如幻燈片、錄音帶、錄影帶等
    ,不包括電腦軟體,因其已列入設備獎補助項目,不再重覆) ,須加
    蓋「○○○年度教育部獎補助」章或粘貼「○○○年度教育部獎補助
    」字樣 (以無法隨意取下為原則) 。


十一、各校辦理有關教學設備之採購,因不可抗力等事故無法如期檢送購
      置清冊等有關資料者,應事前報本部核准,未按規定辦理者次年度
      獎、補助款暫緩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