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執行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
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七條之規定,以利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
明書之申請,特訂定本須知。
二、具有本辦法第三條所定資格者,得依本須知規定申請家庭教育專業人
員資格證明書;家庭教育專業課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採認基準,如附件
對照表。
三、申請日期
依本部公告時間辦理;申請日期之認定,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四、申請文件
(一) 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申請表;申請表逕至本部家庭教育專
業人員認證網頁下載。 (網址:http://www.moefes.moe.gov.tw)
。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最高學歷或相關畢業證書影本。
(四) 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者,應檢附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文件。
(五) 具實務工作經驗者,應依家庭教育專業人員實務工作經驗審查要點
之規定檢附服務證明等相關文件。
(六) 二吋相片二張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教師聘書、開課證明等) 。
(七) 貼足郵資之 A4 掛號回郵信封一個。
持國外學位證書、畢業證書或其他有關家庭教育專業資格證明者,應
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申請資料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者,經審查小組會議審議確定,不
予受理,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申請方式
(一) 第一階段:申請人應至本部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認證網頁填寫申請表
。 (網址:http://www.moefes.moe.gov.tw)
(二) 第二階段:申請人應將第五點所定申請文件及第一階段所填寫申請
表列印之紙本 (檢附二吋相片二張、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簽
名) ,郵寄至本部公告之受理單位,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家庭教
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之字樣。
申請文件,除國民身分證、最高學歷或相關畢業證書、教師聘書繳交
影本外,其餘證明文件應繳交正本;申請文件不論審查結果,概不退
還。
六、申請結果之通知及補件
申請案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後,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審查通過者發
給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
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於規定時間內補件,再行審查。
七、異議處理
申請人對審查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收到審查結果通知函之次日起二十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證明申請重行審查。
申請重行審查以一次為限,未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新事證或逾期申
請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