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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社(二)字第0980127524E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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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執行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
    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七條之規定,以利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
    明書之申請,特訂定本須知。


二、具有本辦法第三條所定資格者,得依本須知規定申請家庭教育專業人
    員資格證明書;家庭教育專業課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採認基準,如附件
    對照表。


三、申請日期
    依本部公告時間辦理;申請日期之認定,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四、申請文件
 (一) 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申請表;申請表逕至本部家庭教育專
      業人員認證網頁下載。 (網址:http://www.moefes.moe.gov.tw) 
      。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最高學歷或相關畢業證書影本。
 (四) 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者,應檢附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文件。
 (五) 具實務工作經驗者,應依家庭教育專業人員實務工作經驗審查要點
      之規定檢附服務證明等相關文件。
 (六) 二吋相片二張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教師聘書、開課證明等) 。
 (七) 貼足郵資之 A4 掛號回郵信封一個。
    持國外學位證書、畢業證書或其他有關家庭教育專業資格證明者,應
    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申請資料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者,經審查小組會議審議確定,不
    予受理,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申請方式
 (一) 第一階段:申請人應至本部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認證網頁填寫申請表
      。 (網址:http://www.moefes.moe.gov.tw) 
 (二) 第二階段:申請人應將第五點所定申請文件及第一階段所填寫申請
      表列印之紙本 (檢附二吋相片二張、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簽
      名) ,郵寄至本部公告之受理單位,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家庭教
      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之字樣。
    申請文件,除國民身分證、最高學歷或相關畢業證書、教師聘書繳交
    影本外,其餘證明文件應繳交正本;申請文件不論審查結果,概不退
    還。


六、申請結果之通知及補件
    申請案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後,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審查通過者發
    給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
    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於規定時間內補件,再行審查。


七、異議處理
    申請人對審查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收到審查結果通知函之次日起二十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證明申請重行審查。
    申請重行審查以一次為限,未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新事證或逾期申
    請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