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
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基準表(如附表),收
取費用。
前項收費基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
算。
第 5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提供資訊之業務主管機關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
餘費用,得減半徵收。
第 6 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
,經提供資訊之業務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免徵費用。
第 7 條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因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基準。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