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對外華語文教學,鼓勵各大學校院設
立華語文教學研究所、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培養優秀華語文教學人
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有華語文教學研究所、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之大學校院
。
三、經費補助範圍、額度:
(一)補助範圍:本經費補助款資本門為百分之八十,經常門為百分之二
十,其使用範圍如下:
1.經常門經費:經常門列為補助項目者,為開設華語文教學研究所
、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所需之各項經常性經費支出。
2.資本門經費:
(1)教學及研究設備。
(2)電腦軟體、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之改善。
(3)教學及研究圖書媒體資料之充實。
(4)各項教學儀器設備之更新。
(5)教學環境設施之改善。
(6)其他亟需之行政設備。
(二)補助額度:
1.開設研究所及對外招生學位學程者,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
原則。
2.校內開設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者,補助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
四、申請方式:
經核准設立華語教學研究所、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之大學校院,應就
各補助項目檢附詳細計畫書(含計畫目的、參與單位、執行期間、工
作內容、預定進度、課程架構、整體課程改革之具體計畫、支援措施
、預期效益及經費預算表等)(參考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一之一、附
件一之二)一式三份,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五、審查指標及審查方式:
(一)審查指標:
1.計畫之可行性。
2.內容之完整性。
3.資源之符應性。
4.經費之合理性。
5.成果之效益性。
(二)審查方式:
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申請學校之執行能力、實施
方式及預期效益等進行審查,決定補助與否及額度,並將審查結果
通知申請學校;審查作業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為原則。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可至網址:http://www.edu.tw/EDU_WEB/EDU_
MGT/ACCOUNTING/EDU9460001/a03/A3-00.htm?FILEID=82370&open
下載)。
(二)本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學校應檢送採購明細表(如附件二)、收
支結算表(如附件三)、成效彙整表(如附件四)及成果報告(包
含辦理情形、效益分析等)各一式三份,並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報本部備查,相關支出憑證及驗收紀錄應自行留存學校,以備審
計部查核。
(三)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及帳目,發現執行不實
,除要求受補助單位限期改善外,並得收回已核撥之經費。
(四)本補助涉及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之經費執行率、進度控管及有無違反規定情事,應作為
本部日後審查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
(二)經本部發現有違反規定情事者,視違反規定情節,按比率追繳。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部補助經費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
」字樣,並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二)各校提報之計畫,應周密進行各項前置規劃作業,再行研提計畫向
本部申請,計畫經審查通過,應依審查通過之項目及數量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應敘明經費來源提
供審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