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度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
具有超過十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
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前項十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學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
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
勵。
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期間所遺課務及職務之代理,應依教師請假規
則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校對於所屬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申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
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校年度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
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日以內)之休假部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
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
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學年終一併結算。
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補
助,並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所定
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學年度內已核
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