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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海外留學生從事華語文教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文(三)字第0980082302B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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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育華語文教學能力之優秀人才,協助海
    外留學生於留學國當地之外國學校從事華語文教學活動,以推廣海外
    華語教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外國學校,指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
    之外國各級學校,不含海外臺灣學校、僑民學校、中國大陸、香港、
    澳門地區之學校。


三、申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但已領受政府公費全額補助之留學生
    ,不得申請本補助: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取得國內公私立大學學士學位,且現就讀於國外公私立大學之在學
      學生或已取得國外公私立大學以上學位,尚在實習期間者。
(三)具獨立華語文教學能力(例如取得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合格證書
      )。


四、補助名額、項目及期程
(一)每年補助十五名。
(二)補助期程:實際累計教學月數至多以一年為限。
(三)補助金額:教學期間累計之課堂教學時數平均每月達八小時以上未
      達十二小時,每月補助美金五百元;達十二小時以上,每月補助美
      金七百元。當次申請補助之教學月數至少應達三個月以上。


五、申請方式
(一)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得向本部駐外單位提出申請:
      1.申請時已獲外國學校聘任於該校從事華語文教學之留學生。
      2.經本部駐外單位推薦,並獲聘於本部駐外單位洽定簽約之外國學
        校從事華語文教學之留學生。
(二)本部駐外單位依前款第二目辦理推薦時,應先洽定得安排我國留學
      生從事華語教學之外國學校,並將計畫報本部同意後,再推薦合宜
      人選予洽定簽約之外國學校。本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1.擬聘任華語文教學人員之外國學校華語文教學現況(含教師人數
        、學生人數及所開華語文課程)。
      2.教學對象。
      3.教學層級(基礎、中級或高級)。
      4.對華語文教學人員之具體要求(含聘期、每週上課時數及其他工
        作負擔等)。
      5.其他(如提供華語文教學人員待遇等)。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向駐外單位提出申請︰
      1.申請表一份(由本部網站下載,如附表),應以中文填寫。
      2.中華民國身分證或有效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3.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國內公私立大學學士學位證書(中、英文各
        一份)影本;其尚在實習期間者,並應檢附尚在實習證明文件。
      4.具獨立華語文教學之能力證明(例如取得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
        合格證書)影本。
      5.教學計畫(不得少於四百字),應以中文書寫。
      6.獲外國學校聘任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表內各項證明資料應完全齊備,由駐外單位建檔備查。


七、審查作業
    申請人向本部駐外單位提出申請後,本部駐外單位應對申請資料進行
    審查,並將審查通過名單報本部。


八、駐外單位申請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駐外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後,依實際情形(應於同一會計年度)檢附
      領據及申請人收據報本部請款,並轉發獲補助之留學生。
(二)本補助所需經費,由華語文教學能力認證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成效考核
(一)駐外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其轄區核發本補助費之成效
      評估報告報本部。
(二)獲補助之留學生應於當次教學期滿後二個月內向駐外單位提出教學
      成果報告。
(三)依第五點第一款第2目方式申請者,駐外單位應向外國學校洽索該
      華語文教學人員之教學成果考評,並報本部備查。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資料或教學成果報告有不實者,除追繳補助費用外,並視情節
      追究責任。
(二)已獲補助之留學生應確實從事教學課程,如有變更,應通知駐外單
      位結算或停止補助費用,並轉報本部。
(三)申請人不得同時或分別向我國政府機關申請同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