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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編譯館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20002178A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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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編譯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場地設施使用服務,應徵收規費,其範
圍包含本館大禮堂、國際會議廳、會議室及地下停車場。
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