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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鳳凰谷鳥園入門票及清潔維護費票價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館自(一)字第1020001546B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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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入門票收費金額如下: 
一、全票:四十元。 
二、半票:二十元。(合於下列條件者半票優待)。 
(一)身高未滿一.五公尺或十二歲以下之兒童。 
(二)在學學生(須持有學生證者)。 
(三)軍警人員(須持有身份證明者)。 
(四)持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五)六十五歲以上者(須持有身份證明者)。 
三、免費優待人員: 
(一)身高未滿一.二公尺或六歲以下之幼兒。
(二)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進入園區,憑身心障礙
      手冊免費。
(三)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實施校外教學備函申請。
(四)退休公教人員(須持有退休證明者)。
(五)七十歲以上者(不分籍貫中外人士持有身份證明者)。
(六)持有觀光局核發之導遊證者。
(七)國軍退除役榮民(須持有榮民證者)。
(八)持有志工榮譽卡者。
四、團體優待辦法:購買全票或半票者團體在三十人以上得按票價打七折
    優待。


第 3 條
停車清潔維護費收費標準: 
一、大型汽車:四十元。 
二、小型汽車:二十元。 
三、機車:十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