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大學校院設立全國性無線射頻辨識(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以下簡稱 RFID)領域跨校教學
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整合並開發國內大學校院教學資源
,提供全國大學校院師生共享之 RFID 重點領域科技及應用教學資源
、平台及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源中心之組成:
資源中心,應由一所中心學校主辦,針對一特定重點領域邀集跨校師
資合作規劃辦理。資源中心計畫主持人應由中心學校教師擔任,其組
織如下:
(一)資源中心辦公室:掌管資源中心計畫行政事務,由計畫主持人及專
、兼任行政助理共同組成,負責資源中心網路交流平台的建置維護
與推廣、資源中心計畫各分項工作之協調及計畫執行進度與經費之
管控及核銷。
(二)指導委員會:由計畫主持人召集,邀請產業界、政府部門、學術界
、及研究界專家組成,負責指導資源中心計畫推動方向,督導資源
中心業務推動事宜及評估計畫執行成效。指導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
,由資源中心辦公室負責辦理。
(三)教材發展小組:由計畫主持人召集,各教材發展教師及其教學助理
組成,負責重點領域課程教材發展與推廣相關事務。
(四)推廣小組:由計畫主持人召集,各相關領域教師組成,推動各類推
廣交流、師資培育等相關配套活動或計畫。
三、資源中心之任務及主要工作項目:
(一)規劃重點領域學程。
(二)編撰發展重點領域課程教材。
(三)建立並維護網路交流平台及教材資料庫,提供國內教師相關諮詢服
務。
(四)推廣重點領域學程及課程,整合推動相關重點領域學程及課程學校
之教學資源,評估分析其學程及課程在各校推動情形。
(五)辦理各項推廣交流活動,促進國際交流及產學合作交流。
(六)辦理各類宣導推廣活動,積極推廣資源中心所發展之教學資源。
(七)推動各類教師進修研習之活動或計畫。
(八)其他促進國內 RFID 重點領域科技及應用教學相關之活動或配套計
畫。
四、資源中心推動基本原則:
(一)資源中心應就本部徵求計畫時公告之重點領域,擇一規劃推動。一
重點領域以補助成立一個資源中心為原則,其服務推廣對象以全國
大學校院相關師生為主。
(二)課程教材發展規劃推動原則如下:
1.每一課程教材發展分項計畫工作團隊應由跨校教師及產業界人士
組成,共同發展課程教材,每一團隊由三人至五人組成,每位參
與教師並應於其服務之學校開授所發展之課程,辦理試教。
2.接受補助之課程應於本部核定補助後十八個月內完成所有教材之
發展、上課試教及教材修訂等工作事項。完成之教材並應上載至
本部指定之教材資料庫,供全國相關教師教學參考使用,並作後
續推廣之用。
3.接受補助之課程教材於完成之後,如需增修編撰部分章節,應於
資源中心計畫中敘明完成之教材內容與後續增修發展之內容及其
必要性。完成增修之教材,應上載至本部指定之教材資料庫,供
全國相關教師教學參考使用及後續推廣之用。
(三)各類活動規劃推動原則如下:
1.應以促進或提昇國內相關重點領域之整體教學研究環境為目的。
2.應採取公開之報名及審核機制。
3.應對參與人員進行問卷調查並辦理成果效益之分析檢討。
五、補助對象:全國公私立大學校院。
六、計畫補助期程:
(一)配合相關中程綱要計畫之規劃,全程計畫以四年為原則,細部執行
計畫期程以十二個月為原則,由本部逐年審核予以補助。當年度計
畫執行成果經審核確達要求,得繼續補助下一年度辦理經費。
(二)實際計畫期程由本部於徵求計畫之同時公告之。
七、計畫申請方式:
(一)自公告日起三十日內送交計畫申請書至公告指定地點,一式七份。
以郵寄方式為之者,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以校為單位提出申請,一校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三)計畫審核完畢,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八、計畫經費編列、撥付及支用原則:
(一)每案每年最高補助額度,由本部於徵求計畫之同時公告之。經常費
由本部全額補助,撥付中心學校統籌支用;設備費由本部部分補助
,並依各分項計畫之需求,直接撥付相關學校。每案並應有設備總
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經費。
(二)本部補助相關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如下:
1.資源中心辦公室得編列以下經費:
(1)人事費,包括計畫主持人費、協同主持人費及專、兼任助理費
。
(2)相關推動所需之業務費(包括出席費、稿費、工讀費、講師鐘
點費、印刷費及其他經本部同意補助之費用)及雜費。
(3)為推動資源中心相關行政事務及建置資源中心網路交流平台所
需相關設備費。
2.每一課程教材發展分項計畫得編列下列經費:
(1)人事費,包括主持人費及兼任助理費,兼任助理每一課程以三
人為限。
(2)相關推動所需之業務費(包括出席費、稿費、工讀費、講師鐘
點費、印刷費及其他經本部同意補助之費用)及雜費。
(3)為開授課程試教所需相關設備費。
3.各類活動及配套計畫得編列以下經費:
(1)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
(2)相關推動所需之業務費(包括出席費、稿費、工讀費、講師鐘
點費、印刷費及其他經本部同意補助之費用)及雜費。
(3)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設備費為原則。
4.各項經費項目,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中
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
相關規定辦理。
九、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邀集產業界、學界及研究界相關專家學者召開會
議審查,必要時得請學校簡報。
(二)審查內容:
1.各項工作規劃及內容是否妥適。
2.各分項工作參與人員是否妥適。
3.學校配合情形。
4.經費需求是否合理。
5.預期績效是否適切。
十、計畫經費補助額度核定:
每案每年補助額度,由本部審查核定。第一年補助額度,由本部審核
整體計畫後核定之;其後各年度補助額度,由本部審核前一年度計畫
執行成果報告及當年度修正計畫書後核定之。
十一、經費核撥及核結: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十二、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不定期實地訪查資源中心運作狀況。
(二)資源中心應於年度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由本部考評,考評結
果作為以後年度是否繼續補助及補助額度之參考,必要時得要求
更換中心學校。
十三、其他:
(一)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應依有關法令辦理
。
(二)除由學校考量自身資源條件提報計畫至本部審議外,本部得主動
規劃成立資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