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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服務役役男派赴海外臺灣學校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僑字第1010231713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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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派赴海外臺灣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服務之教育服務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之相關行政作業程序、勤務內
  容、服勤管理等,特依本部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四十九
  點規定,訂定本管理規定。

二、權責劃分:

  (一)督考: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以下簡稱本部國際司)為服勤單位,
    負責督考役男服勤管理相關事宜。

  (二)管理:各學校為服勤處所,應就役男服勤管理等相關事務,依本規定
    訂定役男服勤管理規定報本部國際司備查,並指派專人負責役男之生
    活照顧、服勤管理及考核等工作,校長應負管理及督導責任。

三、出國前準備:

  (一)職前講習:為使役男了解學校現況,並順利完成任務,本部國際司應
    於役男出國前辦理職前講習。

  (二)出國手續:

    1、未具有效期限護照役男,應依規定備妥相關證件,由本部國際司
      協助申辦護照。

    2、役男至學校所在國之工作准證由各學校協助辦理,簽證由本部國
      際司協助辦理。

    3、役男於國內辦理護照、體檢等出國相關作業經費,由本部國際司
      編列預算支應,並由役男先行墊付後檢據向本部請領;工作准證
      費用,由學校支付;機票費由役男先行墊付後檢據向學校請領。

    4、役男出國前,由本部國際司派員親持護照赴內政部役政署辦理核
      蓋役男出國核准章。

  (三)役男得請公假辦理體檢等出國有關事項,另核給三天安家假準備出國
    行李及安頓家中事宜。

  (四)役男等待出國期間,應受本部管理,於本部國際司或指定處所正常服
    勤,並集中住宿,往返辦公場所及宿所間之交通費,得依實際到勤天
    數,依公車票價基準發給。

  (五)役男首次出國得檢據覈實向本部申請運費,最高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四、勤務內容及生活管理:

  (一)役男主要擔任輔助教學及協助教育行政等工作;其每週任課節數比照
    國內公立學校授課基準。

  (二)役男每日勤務配合各校勤務內容、作息時間及出勤規定,以八小時為
    原則。

  (三)寒暑假期間,役男仍須接受學校勤務及生活管理。

  (四)役男延長勤務時間,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學校應考量役男權益,於
    事後減免勤務時間或酌予獎勵擇一辦理。減免勤務時間者,應於學校
    寒、暑假期間實施。

  (五)學校應落實役男管理,要求役男整肅服儀,認真服勤,不得蓄染鬢髮
    (鬍),並嚴禁賭博、酗酒、涉足不正當場所或有違當地國風俗民情
    等違紀情事。

  (六)役男在國外服勤期間不得自行乘騎機車或開車。

五、輔導考核:

  (一)學校役男服勤管理人員每月至少與役男晤談一次並作成紀錄,藉以瞭
    解其服勤及生活狀況。晤談紀錄表(如附件一)每月陳校長核閱。

  (二)役男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填寫役男服勤紀錄表(如附件二)之在校服
    勤內容、對勤務建議事項,送交學校役男管理人員。

  (三)學校役男管理人員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於役男所送服勤紀錄表,填寫
    在校服勤表現意見、對役男建議事項之處理,連同役男獎懲統計表(
    如附件三),以傳真傳送本部國際司。

  (四)學校每半年應就役男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事項予以考核(如附
    件四),並將考核資料函送本部國際司。

  (五)役男發生重大事故及意外事件時,學校應立即處理,並依重大事故及
    意外事件反應層級實施規定表(如附件五)及時向駐外館處及本部國
    際司反應,並填寫重大事故及意外事件通報表(如附件六)。

  (六)役男因請、休假返國未依規定時間返回學校,逾三日者,由本部函發
    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逾七日者,逕函請司法機關究辦。役
    男在國外無故不就、離去職役,各學校應請外交部駐外館處協助辦理
    ,逾三日者,由本部函發離役通報;逾七日者,逕函請司法機關究辦
    

六、獎懲:

  (一)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獎勵權責區分:

    1、榮譽假及獎金,由學校核處。

    2、嘉獎、記功及獎狀,由學校填寫獎懲表報本部核定。

  (三)懲處權責區分:

    1、罰勤及禁足,由學校核處。

    2、申誡、記過、罰薪及輔導教育,由學校填寫獎懲表報本部核定。

  (四)獎懲程序及申訴:

    1、對役男予以記功、獎狀、記過、罰薪及輔導教育之獎懲前,應提
      請本部替代役役男獎懲小組審查;其審議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
      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2、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核定書應載明理由,並附記不服懲
      處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

    3、役男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核定書送
      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正式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部國際司
      提出申訴。

    4、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告
      知學校及申訴人;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
      逾二個月,並通知申訴人。

    5、申訴得不予處理情形如下:

      (1)未具真實姓名。

      (2)原懲處已不存在。

      (3)同一申訴事由,經答覆後,再提出申訴。

      (4)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七、請假規定:

  (一)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及本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請假類別區分為公假、病假、陪產假、婚假、喪假、事假等。

  (三)准假權責區分:

    1、役男請公假及事假五日以內、病假十日以內,應向學校提出,由
      學校核處;其請公假及事假逾五日、病假逾十日,由學校報本部
      國際司核定。

    2、役男遇下列特殊事故,得經學校報本部國際司核准返國(准假核
      給天數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

      (1)喪假。

      (2)探視病危直系親屬或配偶。

      (3)疾病經合法醫療機構證明必須返國就醫。

      (4)結婚。

      (5)配偶分娩。

    3、役男請事假,學校應擇日予以補勤;其按時數請假時,應以累計
      八小時折算一日。

    4、役男放假以例假日為原則。寒、暑假期間各另核給十四日返國省
      親假(含假日及路程),其因故被調遣返國者,不予核給;未返
      國或未休畢日數,視同放棄;榮譽假或補休與寒、暑假返國省親
      假合併辦理請假者,比照返國省親假日數核給方式,內含假日,
      停留在國內時間並以二十八日為限。但定期之課後輔導、課業複
      習、晚自習等延長勤務所核給之補休應在駐地實施,不得與返國
      省親假合併辦理請假。

    5、役男因勤務停止放假時,各學校應予其預休或補休。

    6、役男服勤管理人員應建立役男差勤紀錄表。

    7、役男於駐地放假,應注意安全,如需在外過夜,應經學校核可。

    8、學校核准役男返國應報本部國際司備查,並要求役男依核定日期
      返國及出境;役男返國後,應立即以掛號將護照寄至本部國際司
      ,俾協助辦理核蓋役男出國核准章,如有必要,經本部國際司同
      意,得自行辦理,並覈實發給交通費,返回學校時,應以電話向
      本部國際司回報。

  (四)請假原則:

    1、役男請假,應填具請假單,經權責單位核准後,始得離開職役;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同事代辦請假手續。

    2、役男假期屆滿時,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原因,延誤返回學校時間
      ,應即通知學校及本部國際司,並於返回學校後檢具證明,辦理
      請假手續,免以逾假論處。

  (五)役男赴學校報到、返臺休假、服役期滿返國等各次單程經濟艙機票費
    用,由役男檢據向學校申領。

八、請、遷調:

  (一)役男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且符合特殊困難條件,有請調必要者,應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報本部辦理請調。

  (二)役男無故不就指定勤務、違抗指揮與管教、於駐在國有言行不檢之情
    事,情節嚴重或累計記過二次以上,或無法勝任勤務者,由學校報本
    部核定後,調遣返國,另行分配國內服勤單位。

九、俸給:

  (一)依內政部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替代役役男
    地域加給支給標準表及替代役役男主、副食費發放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二)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清冊由本部國際司負責繕造,於
    前月十五日前送內政部役政署執行小組彙整,逕撥至役男郵局帳戶。

十、保險、撫卹:

  (一)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
    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役男除依規定參加內政部代為辦理之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及團體
    意外險外,學校應為其投保海外醫療保險,並負擔保費。必要時得加
    保兵災意外險。

  (三)學校應於役男報到日起一週內,洽請當地保險公司辦妥保險,並報本
    部國際司備查。

十一、役籍管理:

  (一)依替代役役籍調製及填寫說明、本部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
    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退役:

    1、役男服役期滿四個月前,本部國際司應繕造服役期滿名冊,移請
      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彙送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
      於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2、役男應於退役二日前返國向本部國際司報到,辦理退役手續。但
      退役日期在學校開學後一個月內,學校得視勤務需要,報本部國
      際司核准後,將役男返國省親假調整至退役前辦理,並依核定日
      期至本部辦理退役。

    3、役男退役返國,得檢據覈實向本部申請運費,最高以新臺幣八千
      元為限。

十二、住宿:

  (一)學校應安排役男集中住宿。

  (二)學校應免費提供住宿場所及寢具等基本生活設施。

  (三)役男每日勤務結束,應於宿所備勤,遇事外出,應經學校核准後,始
    得離開。

  (四)役男應依學校規定起居作息,生活規律正常,且保持內務整潔。役男
    宿所嚴禁外人留宿,存放違法(禁)物或危險物品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十三、本實施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