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以
下簡稱本計畫)、「大專校院教學、職涯輔導及專案管理人力增能方
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以因應金融危機,擴大就業機會,特訂定
本要點。
二、目標:
(一)提供大專校院教師獲得教學及輔導專業之協助,並落實教學(行政
)助理制度,同時強化學生學習意願,健全課程規劃機制,合理降
低教師授課負擔。
(二)協助學校完成各類學生學習成效調查,追蹤並輔導學生課業,並建
立完整資料庫,統計校內重要教育數據,作為提升教學品質之重要
參考。
(三)進用從事行政專案管理及職涯輔導教師,協助學校各項行政專案管
理及學生職涯進路輔導。
(四)配合文化藝術產業之推動,進用駐校藝術家(包括文學家),促進
學校文化藝術之發展。
三、辦理期程及補助延攬對象:
(一)辦理期程:依下列期間分兩梯次進用
1.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止(為期十二個月)。
2.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為期十二個月)。
(二)補助延攬對象:本方案以學校為提報需求單位,補助進用類別分為
博士教師、教學(行政)助理職涯輔導、專案管理人、駐校藝術家
(包括文學家),其主要工作事項及薪資基準如下:
┌──────┬─────────┬──────────┐
│進用類別 │主要工作事項 │薪資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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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師 │從事教學工作。以本│每人每月本薪新臺幣(│
│ │方案進用人員,學校│以下同)四萬四千元,│
│ │採一級教評會審查方│外加勞健保四千四百六│
│ │式辦理,並於合約書│十三元、勞退金二千七│
│ │中敘明不為其辦理教│百四十八元。 │
│ │師資格送審。 │ │
├──────┼─────────┼──────────┤
│教學(行政)│協助教師進行教學或│1.碩士級:每人每月本│
│助理 │職涯輔導工作,負責│ 薪二萬八千元,外加│
│ │教材編寫、教學媒體│ 勞健保二千八百七十│
│ │製作、教學輔導、分│ 元、勞退金一千七百│
│ │組討論、分組實驗、│ 二十八元。 │
│ │分組練習、批改作業│2.駐校藝術家之進用不│
│ │或其他教學輔助等相│ 限碩、博士學位,薪│
│ │關工作。 │ 資額度由學校審核後│
│ │ │ 報部憑撥。 │
├──────┼─────────┼──────────┤
│職涯輔導、專│1.協助學校進行各類│ │
│案管理人、駐│ 入學管道及特種學│ │
│校藝術家(包│ 生(例如外籍生、│ │
│括文學家) │ 原住民、僑生等)│ │
│ │ 學習成效之調查與│ │
│ │ 研究。 │ │
│ │2.建置校內資料庫,│ │
│ │ 作為學校輔導學生│ │
│ │ 課業、研訂相關教│ │
│ │ 學計畫之重要參考│ │
│ │ 。 │ │
│ │3.協助輔導家遭困境│ │
│ │ 之大專學生,提供│ │
│ │ 弱勢家庭諮詢及資│ │
│ │ 訊。 │ │
│ │4.協助學校文化藝術│ │
│ │ 課程或活動之規劃│ │
│ │ 辦理。 │ │
├──────┴─────────┴──────────┤
│附註: │
│1.本方案以九十五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期間畢業之碩、博士│
│ 為優先延聘進用對象。 │
│2.申請補助學校應經由公開甄選方式徵求進用人員。 │
│3.本方案各校用人公告應刊登於行政院勞工委員職業訓練局就│
│ 業 e-job 網站或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刊登日至截止日│
│ 期間至少應有七日以上。 │
└───────────────────────────┘
四、申請補助學校之資格及送件規定:
(一)申請資格:
1.學校財務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無重大違規事項。
2.學校應有人力需求規劃及相關經費之支援。
(二)送件規定:
1.各校應審慎評估計畫之需求性、經費執行能力等,並依申請格式
(如附件)擬訂計畫,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將計畫書一式八份函
送本部。未依規定期限及方式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2.計畫書內容:
(1)計畫目標。
(2)辦理現況。
(3)擬進用人員專長及開設(協助教學)課程之配合情況。
(4)相關行政配套機制。
(5)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6)與其他計畫關聯性、後續規劃構想。
五、審核基準:
(一)名額核給原則:
1.博士教師:以當量生師比高於理想值者為優先核給對象。
2.教學(行政)助理、專案管理人、駐校藝術家(包括文學家):
以下列為優先核給辦理項目:
(1)提升學生基礎能力。
(2)推動服務學習課程,協助輔導弱勢族群。
(3)大學在校生學習資料調查。
(4)協助推動產學合作、育成及各項實驗等。
(5)促進學校文化藝術發展。
(二)審查原則:
1.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審核小組。
2.審核重點如下:
(1)計畫內容特性及效益。
(2)與其他校內相關計畫之整合性。
(3)經費運用及行政支援情形。
(4)管考機制。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方案所需經費,依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投資條例規定編列
特別預算支應。學校於本方案執行結束後,經費有結餘者,應解繳
國庫,不得移用。
(二)補助經費如有不當使用經查證屬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並追究相
關責任。
(三)本案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成效管考:
(一)本部定期追蹤各校進用人數及辦理情形,彙整陳報行政院備查。
(二)本部得不定期管考各大專校院所進用人員工作績效,必要時並得實
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