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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教育班三年免學費經費補助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74711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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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教育班學
    生完成學業,落實三年免學費政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辦理建教合作教育班(以下簡稱本
    班)之公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


三、本注意事項所定本班,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評估合格,並以辦理輪
    調式及階梯式為限。


四、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班之學生,三年免繳學費,其相關經費,由
    本部依下列原則補助之:
(一)公立學校:以班為單位,補助鐘點費、導師津貼及行政費用。
(二)私立學校:依在學人數及本班學費收費基準補助。


五、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本班之學生,有休學、復學、自動退學、重讀及轉
    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就讀私立學校之學生因故休學、自動退學,學校應依下列規定繳回
      已領取之補助費:
      1.註冊後開學日前,全數繳回。
      2.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繳回三分之二。
      3.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繳回三分之一。
      4.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不須繳回。
(二)在不重複申請補助原則下,學生因復學、重讀、轉學就讀本班,其
      銜接年級之學期已領有本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所需學費由學
      生自行繳交。


六、由其他學制轉入就讀本班者,免繳學費。各校辦理該類科本班之學生
    總數,不得超過當年度核定人數。


七、就讀本班之學生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學校應
    為學生擇優申請補助,學費不得重複申請;違反者,應追繳其溢領之
    金額。


八、直轄市政府所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班,本部補助直轄市政
    府比率最高以百分之五十為限,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補助款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
      依本注意事項核算補助經費,經直轄市政府審核後,彙報掣據送本
      部核撥直轄市政府轉撥各校。
(二)直轄市政府應於各校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邀集專家學者、行政人員組成訪視小組,分赴直
    轄市政府所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了解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