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事宜,特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規定,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方式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試務工作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成績之審議事項。
(四) 其他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並應有至少一位原住民族教育專業之學者專家:
(一) 本部各單位代表。
(二) 本部所屬機關代表。
(三)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四) 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
(五) 試務機構代表。
(六)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代表。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派主管業務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業務相關人員調派或調兼之。
七、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八、本會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九、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