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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師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審查時程管制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五)字第1060123017號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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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效率,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承辦人於教師送審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以下簡稱送審案件)送達
    本部,應即辦理形式要件審查,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依所屬學術領域
    歸類,送請本部聘請之分科簽審顧問推薦審查人選後,再依程序簽陳
    核定審查委員;形式要件審查結果不符規定者,應以書面函請學校補
    正,屆期不補正予以退件。


三、承辦人原則上每十四日彙送審查人選簽陳表予各該類科簽審顧問,推
    薦審查人選,如送審案件數不多,得採傳真方式辦理。簽審顧問應於
    收到審查人選簽陳表十四日內回復,屆期未回復,應即連絡其儘速回
    復。


四、形式要件符合規定之送審案件,應於送達本部二個月內完成簽審名單
    簽核確認作業,寄送審查委員審查。


五、教師以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一次送三位審查委員審查,以作品送審
    ,一次送四位;其審查時間及審查委員遞補原則如下:
(一)審查時間以一個月為限,審查委員考量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審畢或因
      其他原因無法審查,應即請其退件;其同意審查後屆期未完成審查
      者,本部應以書面、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催請審查委員儘速審回
      ,每次稽催承辦人應作成紀錄。
(二)經稽催二次以上且送審案件於郵寄送出後超過二個月,審查委員仍
      未將審查意見表先行傳真或送達本部時,本部得依序遞補審查委員
      ,遞補審查委員得提早於七日前作業,並以書面、電話、傳真或電
      子郵件聯繫要求逾期之審查委員退回審查資料,該審查委員事後完
      成送本部之審查意見,本部得不列入計分,並得不予支付審查費。


六、送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延長審查期限,不受前三點之時
    間限制:
(一)送審案件專長領域特殊,致無適合之簽審顧問而須另行簽陳選定簽
      審顧問,或審查人選難覓,或有窒礙難行情事。
(二)審查有疑義或送審人涉及抄襲、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須為釐清或
      請送審人答辯。
(三)送審資料寄送過程有誤、簽審顧問、審查委員出國,或其他因素未
      即時收到送審案件。
(四)其他特殊原因不可歸責於簽審顧問及審查委員。


七、對於審查委員審查延遲情形應列入紀錄,審查超過二個月達三次以上
    者,作為日後審查順位調整延後之參考。


八、送審案件除有第六點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須提請常會審議者外,應於
    送審案件送達本部,並經教師資格審查電腦系統收文後,四個月內完
    成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