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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辦理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07799C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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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事宜,應納入申請入學作業,由各招生區申請入學委員會依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訂定招生辦法或簡章辦理,並應與一般生申請入學作業區隔。

三、甄審入學每名學生以「單一選科」、「志願多校」選填志願。

四、技藝技能優良學生之甄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甲類:

(1)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2)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勞工局以上機關主、協辦之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

(3)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並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4)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

(5)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2.乙類: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本部備查之技藝技能競賽及科學展覽(不包括成果展),獲優勝名次。

3.丙類: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

(二)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所列之各類競賽及展覽之認可,由各年度入學委員會列入招生簡章中辦理。

(三)應屆國中畢(結)業生,以技藝技能優良身份申請入學者,以就讀職業學校相關職業類科為限。

(四)具有申請資格之已畢業學生,經本部核准保留資格至本學年度者,得參加本學年度之申請入學,其在校成績以六學期計算。

(五)曾為國際技能競賽、科展選手,或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科展獲得優勝以上名次,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本學年度之申請入學者,經本部核定後,得申請保留資格,並以一次為限。

五、總積分核算:總積分為技藝技能得分及在校成績得分之總和:

(一)技藝技能得分:

1.分甲類、乙類、丙類等三類,擇一類為核算基準。各類同時兼有多項者,僅得選擇一項計算得分。

2.技藝技能得分核算基準:

(1)甲類:

項目

得獎名次

積分

國際技能競賽(包括科學展覽)

優勝以上

一百分

未得獎

九十五分

全國技藝技能競賽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主辦九十五分

協辦八十分

第四名至優勝或佳作

主辦八十分

協辦六十五分

全國科學展覽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九十五分

第四名至優勝或佳作

八十分

領有技術士證

丙級以上技術士證

八十分

其他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九十五分

第四名至優勝

八十分

(2)乙類:各縣(市)政府主辦報經本部備查之技藝技能比賽及科學展覽(不包括成果展)優勝者:

得獎名次

積分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特優)

六十分

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優等)

五十五分

佳作(甲等)

五十分

(3)丙類: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類:技藝教育學程職群成績達該班PR值七十以上者(得擇優一職群成績採計得分):

PR(百分等級)

積分

九十以上

五十分

八十以上未達九十

四十五分

七十以上未達八十

四十分

(二)在校成績得分:應屆畢(結)業生前五學期或非應屆畢(結)業生六學期之七大學習領域加權平均成績。

六、分發依據:

(一)依總積分高低順序及志願順序分發相關職業類科就讀;同分者,依「技藝技能得分」高低順序分發。

(二)所填志願之校科已額滿者,不予分發;其分發錄取至額滿為止。

(三)經積分比序後,仍同分同志願者,增額錄取之。

(四)分發以一次為限,一經分發後不得申請更改。

七、錄取名額:國立學校每班內含二名,私立學校每班外加二名。各招生學校應確實提列各科班招生名額,並明定於招生簡章。

八、經甄審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加當年度之其他入學管道。

九、參加基北區及高雄區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另依該入學委員會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