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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委託開設特教學分班經費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特教字第0950113445B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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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委託開設特殊教育專業知能學分班,俾便因地制宜提供各該地方政府轄內現職特殊教育合格專任教師及特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進修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之特教知能,特訂定本原則。

貳、補助對象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參、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本補助原則採部分補助。

二、補助之經費項目及基準如下表:

    

單位


(新臺幣:元)

              

講座鐘點費

小時

一千六百

外聘(專家學者)連續九十分鐘算兩小時,一小時至少五十分鐘為原則

講座鐘點費

小時

一千二百

外聘(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連續九十分鐘算兩小時

講座鐘點費

小時

八百

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連續九十分鐘算兩小時

授課鐘點費

小時

八百三十

教授(夜間部)

授課鐘點費

小時

七百一十

副教授(夜間部)

授課鐘點費

小時

六百六十五

助理教授(夜間部)

授課鐘點費

小時

六百一十五

講師(夜間部)

 

肆、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委託開設特教學分班,可採個別直轄市、縣(市)委託,或部分直轄市、縣(市)聯合委託,並由主辦縣(市)提出申請。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檢附受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開班函、開班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向本部提出經費補助申請。

三、本部於接獲申請案後,依補助項目及基準核算補助金額,於一個月內核定補助金額。

伍、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收到本部核定補助公文後,備文檢據送本部請款。另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各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相對列入其地方預算。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原則規定,於學分班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教育部補助(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等報本部辦理結報。

陸、補助成效考核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成果報告中詳列辦理特教知能學分班所獲致對改進特教教學或提升特教師資合格率等之成效,並與預期應產生之效益作評估比較,若未達預期效益,應分析原因,供本部評估續予執行本案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