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爲激勵各級學校學生優良學術、技能或行為表現,除本部原有之正式獎勵措施外,得依本原則給予獎勵。
二、本原則適用之對象包括:
(一)各級學校學生參加企業或民間團體主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非正式學術性或技能性比賽獲得前三名或優良錦標者。
(二)媒體報導各級學校學生特殊優良行為表現者。
三、符合鼓勵之對象,經確認後,業務單位得依表現之性質簽請下列之一的獎勵措施:
(一)部長約見,並致贈禮物。
(二)部長笺函致意,並由專人代表部長或請校長公開表揚和轉致禮物。
(三)部長笺函致意。
四、本作業之流程如下:詳見附件
五、本作業自業務單位收文後,以三天完成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