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原則
(一)均衡原則:本領域專門課程,分為必修、選修。必修之專門課程,包含分析類、代數類、幾何類、機率與統計類、通識類、資訊類六類。
(二)彈性原則:本領域課程之學分數採彈性開設,惟應訂定上下限。
二、課程架構
(一)本領域總學分數:下限為30學分,上限為48學分。
(二)專門課程:必修之專門課程至少24學分,包含分析類、代數類、幾何類、機率與統計類、通識類、資訊類六類,每一類至少3學分;選修之專門課程至少6學分。
三、科目、學分對照表
類別
|
科 目 名 稱
|
學分數
|
應修學分數
|
備註
|
專門課程
|
必修
|
分析類
|
微積分、高等微積分
|
每科3學分
|
24
|
一、必修之專門課程,包含分析類、代數類、幾何類、機率與統計類、通識類、資訊類,每一類至少3學分,宜就左列科目及相關科目至少修習24學分。
二、選修之專門課程至少修習6學分。
|
代數類
|
線性代數、代數學
|
幾何類
|
幾何學、拓樸學、微分幾何學
|
機率與統計類
|
機率論、統計學、機率與統計
|
通識類
|
數學導論、數學史、數學思考、基礎數學、理則學、自然科學導論等(可由各校自行訂定)
|
資訊類
|
計算機概論
|
選修
|
由各校數學與統計相關科系所開之專門科目(例如數論、組合數學、離散數學等)
|
6
|
數學學習領域總學分數
|
30-48
|
|
國民中學九年一貫課程語文學習領域任教專門科目認定參考原則及內涵
一、認定原則
(一)均衡原則:本課程規劃為領域核心課程、專門課程二部分。專門課程,分為必修、選修,再依「國文」、「英語」二主修專長課程分別規劃。
(二)彈性原則:本領域課程之學分數採彈性開設,惟應訂定上下限。
(三)統整原則:領域核心課程,統整二主修專長課程。
二、課程架構
(一)本領域國文、英語主修專長總學分數:下限各為32學分,上限各為54學分。
(二)領域核心課程:至少2學分。
(三)專門課程:「國文」、「英語」主修專長必修之專門課程,至少各為20學分;選修之專門課程,至少各為10學分。
三、加註主修專長原則
(一)本領域分為「國文」、「英語」二主修專長。
(二)修習本領域其中一主修專長,除應修該主修專長專門課程至少30學分外,另應修習領域核心課程至少2學分,合計至少32學分。各主修專長專門課程以本對照表所列科目為範圍,惟得以內容相近科目取代。
(三)已修習其中一主修專長,另修習本領域其他主修專長時,僅需修習該另一主修專長專門課程至少30學分,即可加註另一主修專長。
(四)本領域不限加註一主修專長,惟加註各主修專長,必須修習各該主修專長之「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未修習者應予補修,且該二科學分不得採計為專門課程學分。
註: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係屬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閩南語、客家語依「國民中小學閩南語、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語言能力檢核要點」辦理,原住民語依「原住民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四、科目、學分對照表
(一)國文主修專長科目、學分對照表
類別
|
科 目 名 稱
|
學分數
|
應修學分數
|
備 註
|
領域核心課程
|
語言學概論
|
2-4
|
2
|
至少為2學分。
|
專門課程
|
必修
|
1.中國文學史
|
2-6
|
30
|
一、宜就左列必修之專門課程及相關課程10學科,至少修習20學分(其中宜包含「中國文學史」、「中國哲學史(中國思想史)」二科必修;「文字學」、「聲韻學」、「訓詁學」三科中必修一科。每學科2-6學分,由各校自行訂定。
二、宜就左列選修之專門課程及相關課程,至少修習10學分,每學科2-4學分,由各校自行訂定。
|
2. 中國哲學史(中國思想史)
|
2-6
|
3. 文字學
|
3選1
|
2-6
|
4. 聲韻學
|
2-6
|
5. 訓詁學
|
2-6
|
6. 國學概論(國學導讀、古籍導讀)
|
2-6
|
7. 文學概論
|
2-6
|
8.詩選及習作
|
2-6
|
9.詞曲選及習作
|
2-6
|
10.歷代文選及習作(散文選及習作)
|
2-6
|
選修
|
1.詩經
|
2-4
|
2.楚辭
|
2-4
|
3.左傳
|
2-4
|
4.史記
|
2-4
|
5.漢書
|
2-4
|
6.四書(論孟、學庸)
|
2-4
|
7.荀子
|
2-4
|
8.韓非子
|
2-4
|
9.老子
|
2-4
|
10.專家文(韓文、柳文、歐文、蘇文等)
|
2-4
|
11.專家詩(陶詩、李白詩、杜詩等)
|
2-4
|
12.專家詞(蘇辛詞、柳周詞等)
|
2-4
|
13.專家曲(關漢卿曲、馬致遠曲等)
|
2-4
|
14.修辭學
|
2-4
|
15.台灣文學(台灣文學史)
|
2-4
|
16.應用文及習作
|
2-4
|
17.國文文法
|
2-4
|
18.作文教學指導
|
2-4
|
19.各校自訂
|
2-4
|
語文學習領域國文主修專長總學分數
|
32-54
|
|
(二)英語主修專長科目、學分對照表
類別
|
科 目 名 稱
|
學分數
|
應修學分數
|
備 註
|
|
領域核心課程
|
語言學概論
|
2-4
|
2
|
至少為2學分。
|
|
專門課程
|
必修
|
1.英語發音練習
|
2-6
|
30
|
一、宜就左列必修之專門課程及相關課程,至少修習20學分,每學科2-6學分,由各校自行訂定。
二、宜就左列選修之專門課程及相關課程,至少修習10學分,每學科2-4學分,由各校自行訂定。
|
|
2.英語聽講(英語聽講實習、聽講練習、英語口語練習)
|
2-6
|
|
3.英語會話
|
2-6
|
|
4.英文寫作(英文作文、寫作練習)
|
2-6
|
|
5.文學作品導讀(文學作品讀法)
|
2-6
|
|
6.英美文學史(英美文學、英國文學美國文學、英國文學史)
|
2-6
|
|
7.中英翻譯(翻譯與習作)
|
2-6
|
|
8.句法學(造句法、語法導論)
|
2-6
|
|
選修
|
1.語言習得(外語習得)
|
2-4
|
|
|
2.語言與文化
|
2-4
|
|
3.文法與修辭
|
2-4
|
|
4.英語演說(演說與辯論)
|
2-4
|
|
5.音韻學(英語音韻學、語音與聲韻學)
|
2-4
|
|
6.語意學(語意學導論)
|
2-4
|
|
7.言談分析
|
2-4
|
|
8.對比語言學(中英語言對比分析)
|
2-4
|
|
9.中英語音比較
|
2-4
|
|
10.英語語言史
|
2-4
|
|
11.小說選讀
|
2-4
|
|
12.散文選讀
|
2-4
|
|
13.英詩選讀(歌謠韻文)
|
2-4
|
|
14.青少年文學
|
2-4
|
|
15.兒童文學
|
2-4
|
|
16.戲劇選讀
|
2-4
|
|
17.新聞英語
|
2-4
|
|
18.財經英語
|
2-4
|
|
19.應用英文
|
2-4
|
|
20.筆譯/口譯
|
2-4
|
|
21.英語測驗與評量
|
2-4
|
|
22.西洋文學概論
|
2-4
|
|
23.英語語音學(英語音韻學、語音與聲韻學)
|
2-4
|
|
24.各校自訂
|
2-4
|
|
語文學習領域英語主修專長總學分數
|
32-54
|
|
|
國民中學九年一貫課程社會學習領域任教專門科目認定參考原則及內涵
一、認定原則
(一)均衡原則:本領域課程規劃為領域核心課程、專門課程二部分。專門課程,分為必修、選修。專門課程再規劃「歷史」、「地理」、「公民」三主修專長課程。
(二)彈性原則:本領域課程之學分數採彈性開設,惟應訂定上下限。
(三)統整原則:領域核心課程,統整三主修專長課程。
二、課程架構
(一)本領域主修專長總學分數:下限為34學分,上限為54學分。
(二)領域核心課程:至少2學分。
(三)專門課程:一主修專長必修之專門課程至少28學分(包含應修一主修專長必修之專門課程至少16學分及其他二主修專長必修之專門課程至少各6學分);選修之專門課程至少4學分。
三、加註主修專長原則
(一)本領域分為「歷史」、「地理」、「公民」三主修專長。
(二)修習本領域其中一主修專長,除應修該主修專長專門課程至少20學分外,另應修領域核心課程至少2學分及其他二專長專門課程各6學分,合計至少34學分。
(三)已修習其中一主修專長,另修習本領域其他專長時,僅需修習該另一專長專門課程至少20學分,即可加註該主修專長。
(四)本領域不限加註一主修專長。
四、科目、學分對照表
類別
|
科目名稱
|
學分數
|
應修學分數
|
備註
|
領域核心課程
|
社會學習領域概論
|
2
|
2-4
|
一、「社會學習領域概論」必修,其課程性質及內容,與「社會科學概論」不同。
二、修習「社會學習領域課程設計」,其學分可採計於選修之專門課程。
|
社會學習領域課程設計
|
2
|
專門課程
|
必修
|
歷史
|
台灣史
|
3
選
2
|
2-4
|
16
|
一、宜修習左列3科(包含史學導論或史學方法、台灣史等3選2),並由各校就本主修專長規劃相關科目;本主修專長至少應修習16學分。
二、修習本主修專長者,另應修習其他二主修專長必修之專門課程至少各6學分。
三、超修之學分數可採計為選修之專門課程。
|
中國史
|
2-4
|
世界史
|
2-4
|
史學導論或史學方法
|
2-4
|
地理
|
地學通論(或普通地理學)
|
2-4
|
16
|
一、宜修習左列3科(包含地學通論【或普通地理學】、地圖學等3選1、台灣地理等3選1),並由各校就本主修專長規劃相關科目;本主修專長至少應修習16學分。
二、修習本主修專長者,另應修習其他二主修專長必修之專門課程至少各6學分。
三、「自然地理」(2-4學分)加「人文地理」(2-4學分)等同於「地學通論」。
四、超修之學分數可採計為選修之專門課程。
|
地圖學
|
3
選
1
|
2-4
|
地理資訊系統
|
2-4
|
計量地理
|
2-4
|
台灣地理
|
3
選
1
|
2-4
|
中國地理
|
2-4
|
世界地理
|
2-4
|
公民
|
公民教育
|
2-4
|
16
|
一、宜修習左列3科(包含公民教育、經濟學等5選2),並由各校就本主修專長規劃相關科目;本主修專長至少應修習16學分。
二、修習本主修專長者,另應修習其他二主修專長必修之專門課程至少各6學分。
三、超修之學分數可採計為選修之專門課程。
|
經濟學
|
5
選
2
|
2-4
|
法學(概)緒論
|
2-4
|
政治學
|
2-4
|
社會學
|
2-4
|
倫理學
|
2-4
|
選修
|
限修習歷史、地理、公民三主修專長之相關專門課程,及採計修習領域核心課程「社會學習領域課程設計」之學分。
|
4-16
|
|
社會學習領域主修專長總學分數
|
34-54
|
|
國民中學九年一貫課程綜合活動學習領域任教專門科目認定參考原則及內涵
一、認定原則
(一)均衡原則:本領域課程規劃為領域核心課程、專門課程二部分。專門課程再依「輔導活動」、「童軍教育」、「家政」三主修專長課程規劃。
(二)彈性原則:本領域課程之學分數採彈性開設,惟應訂定上下限。
(三)統整原則:領域核心課程,統整三主修專長課程。
二、課程架構
(一)本領域主修專長總學分數:下限為32學分,上限為48學分。
(二)領域核心課程:至少2學分。
(三)專門課程:一主修專長專門課程,至少30學分(包含應修習其他二主修專長課程至少各二科4學分)。
三、加註主修專長原則
(一)本領域分為「輔導活動」、「童軍教育」、「家政」三主修專長。
(二)修習本領域其中一主修專長,除應修該主修專長專門課程至少22學分外,另應修領域核心課程至少2學分及其他二主修專長專門課程各二科4學分,合計至少32學分。性質相同但名稱略異者,得從寬採認。
(三)已修習其中一主修專長,另修習本領域其他主修專長時,僅需修習該一主修專長專門課程至少22學分,即可加註該主修專長。
(四)本領域不限加註一主修專長。
四、科目、學分對照表
類別
|
科目名稱
|
學分數
|
應修學分數
|
備註
|
領域核心課程
|
1.綜合活動學習領域概論
|
2
|
2-4
|
4選1至少2學分。
|
2.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設計與實施
|
2
|
3.團體活動設計與實施
|
2
|
4.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課程與教學
|
2
|
專門課程
|
輔導活動
|
輔導原理與實務
|
2
|
22
|
一、宜就左列科目及其相關科目至少修習22學分以上。
二、修習本主修專長者,另應修習本領域其他二主修專長課程各二科4學分。
|
諮商理論與技術
|
2
|
生涯輔導
|
2
|
教師行動研究
|
2
|
人際關係
|
2
|
危機處理
|
2
|
諮商概論
|
2
|
教師專業自我覺察與成長
|
2
|
團體輔導實務
|
2
|
童軍教育
|
童軍教育原理(或童軍教育)
|
2
|
22
|
一、宜就左列科目及其相關科目至少修習22學分以上。
二、修習本主修專長者,另應修習本領域其他二主修專長各二科4學分。
|
環境教育(或環保教育)
|
2
|
戶外探索設計與實施
|
2
|
合作學習
|
2
|
休閒教育
|
2
|
野外生活技能
|
2
|
自然體驗活動
|
2
|
服務學習活動設計與實施
|
2
|
家政
|
家政教育概論
|
2
|
22
|
一、宜就左列科目及其相關科目至少修習22學分以上。
二、修習本主修專長者,另應修習本領域其他二主修專長各二科4學分。
|
婚姻與家庭
|
2
|
家庭發展
|
2
|
家庭資源與管理
|
2
|
消費者教育
|
2
|
性別教育(或兩性教育)
|
2
|
親職教育
|
2
|
織物學
|
2
|
食物學
|
2
|
食物製備
|
2
|
營養學
|
2
|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主修專長總學分數
|
32-48
|
|
|
|
|
|
|
|
|
國民中學九年一貫課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任教專門科目認定參考原則及內涵
一、認定原則:
(一)均衡原則:本領域課程規劃為領域核心課程、專門課程二部分。專門課程再依「視覺藝術」、「音樂藝術」、「表演藝術」三主修專長課程規劃。
(二)彈性原則:本領域課程之學分數採彈性開設,惟應訂定上下限。
(三)統整原則:領域核心課程,統整三主修專長課程。
二、課程架構
(一)本領域主修專長總學分數:下限為38學分,上限為58學分。
(二)領域核心課程:至少4學分。
(三)專門課程:一主修專長專門課程,至少34學分(包含應修本領域其他
二主修專長專門課程至少各4學分)。
三、加註主修專長原則
(一)本領域分為「視覺藝術」、「音樂藝術」、「表演藝術」三主修專
長。
(二)修習本領域其中一主修專長,除應修該主修專長專門課程至少26學分外,另應修領域核心課程至少4學分及其他二主修專長專門課程各4學分,合計至少38學分。
(三)已修習其中一主修專長,另修習本領域其他主修專長時,僅需修習該主修專長專門課程至少26學分,即可加註該主修專長。
(四)本領域不限加註一主修專長。
四、科目、學分對照表
類別
|
科目名稱
|
學分數
|
應修學分數
|
備 註
|
領核程
域心課
|
美學
|
2
|
4
|
左列二科必修。
|
藝術概論
|
2
|
專門課程
|
視覺藝術
|
素描
|
2-4
|
26
|
修習本主修專長者,宜就左列專門課程及相關課程至少修習26學分,另應修習本領域其他二主修專長專門課程各4學分。
|
繪畫
|
2-4
|
色彩學
|
2
|
設計
|
2
|
雕塑
|
2
|
電腦繪圖
|
2
|
美術史
|
2-4
|
藝術教育
|
2
|
音樂藝術
|
音樂學導論
|
2
|
26
|
修習本主修專長者,宜就左列專門課程及相關課程至少修習26學分,另應修習本領域其他二主修專長專門課程各4學分。
|
傳統音樂概論
|
2
|
音樂與人文
|
2
|
音樂史(西洋、中國、台灣)
|
2-4
|
世界音樂
|
2
|
流行音樂
|
2
|
藝術鑑賞:音樂
|
2
|
歌劇鑑賞
|
2
|
|
|
|
|
|
|
表演藝術
|
戲劇與劇場史
|
2
|
26
|
修習本主修專長者,宜就左列專門課程及相關課程至少修習26學分,另應修習本領域其他二主修專長專門課程各4學分。
|
中西舞蹈史
|
2
|
音樂與舞蹈
|
2
|
兒童劇場
|
2
|
表演方法
|
4
|
編劇方法
|
2
|
導演與實務
|
2
|
舞蹈技巧
|
2
|
舞蹈創作
|
2
|
創作性戲劇
|
2
|
舞台技術
|
2
|
排演
|
4
|
|
|
|
|
|
|
藝術與人文領域主修專長總學分數
|
38-58
|
|
國民中學九年一貫課程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任教專門科目認定參考原則及內涵
一、認定原則
(一)均衡原則:本領域課程規劃為領域核心課程、專門課程二部分。專門課程再依「體育」、「健康」二主修專長課程規劃。
(二)彈性原則:本領域課程之學分數採彈性開設,惟應訂定上下限。
(三)統整原則:領域核心課程,統整二主修專長課程。
二、課程架構
(一)本領域主修專長總學分數:下限為38學分,上限為58學分。
(二)領域核心課程:至少4學分。
(三)專門課程:一主修專長專門課程,至少34學分(包含應修另一主修專長課程至少6學分)。
三、加註主修專長原則
(一)本領域分為「健康」、「體育」二主修專長。
(二)修習本領域其中一主修專長,除應修該主修專長專門課程至少28學分外,另應修領域核心課程4學分及另一主修專長專門課程6學分,合計至少38學分。
(三)已修習其中一主修專長,修習本領域另一主修專長時,僅需修習該主修專長專門課程至少28學分,即可加註該主修專長。
(四)本領域不限加註一主修專長。
四、科目、學分對照表
類別
|
科目名稱
|
學分數
|
應修學分數
|
備註
|
領域核心課程
|
健康與體育概論
|
2
|
4
|
左列二科必修。
|
解剖生理學
|
2
|
專門課程
|
健康
|
必修
|
環境衛生、營養教育、健康促進、健康心理學、性教育、安全教育與急救、藥物教育
|
每科2學分
|
28
|
一、 修習本主修專長者,宜就左列專門課程及相關課程至少修習28學分以上。
二、 修習本主修專長者,另應修習體育專門課程6學分以上(包含學科必修中修習4學分以上,術科必修中修習2學分以上)。
|
選修
|
學校衛生行政與評鑑、環境教育、公共衛生教育、流行病學、醫療服務與健康保險、青少年健康行為與問題、校園安全管理、食品衛生、健康行為科學、消費者保健、心理衛生、生死學
|
體育
|
學科
|
必修
|
體育行政與管理、運動心理學、運動生理學、運動生物力學
|
每科2學分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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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習本主修專長者,宜就左列專門課程及相關課程至少修習28學分以上,其中學科至少16學分,術科至少12學分。
二、修習本主修專長者,另應修習健康專門課程6學分以上(由健康必修之專門課程中任選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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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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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原理、運動社會學、體育學研究法、體育史、體育統計法、適應體育、運動裁判法、運動訓練法、體適能與運動處方、體育測驗與評量、運動傷害與急救、運動與營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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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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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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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徑2、游泳2、體操2、舞蹈1、國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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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科2學分或1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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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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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1、排球1、足球1、棒/壘球1、網球1、羽球1、桌球1、手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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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主修專長總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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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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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九年一貫課程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任教專門科目認定參考原則及內涵
一、認定原則
(一)均衡原則:本領域課程規劃為領域核心課程、專門課程二部分。專門課程再依「自然」(分為化學、物理學、生物學、地球科學等四個主修專長)、「生活科技」二學域課程規劃。
(二)彈性原則:本領域課程之學分數採彈性開設,惟應訂定上下限。
(三)統整原則:領域核心課程,統整二學域課程。
二、課程架構
(一)本領域主修專長總學分數:「自然學域」下限為45學分,上限為58學分;「生活科技學域」下限為33學分,上限為58學分。
(二)領域核心課程:「自然」、「生活科技」二學域各3學分。
(三)專門課程:自然學域中任一主修專長專門課程,至少42學分(包含應修一主修專長專門課程30學分,及其他三主修專長專門課程各至少4學分);生活科技學域至少30學分。
三、加註教學專長原則
(一)本領域分為「自然」、「生活科技」二學域。
(二)修習本領域「自然學域」其中一主修專長,除應修該主修專長專門課程至少30學分外,另應修領域核心課程「生活科技概論」3學分及其他三主修專長專門課程至少各4學分,合計至少45學分;「生活科技」,除應修該學域課程至少30學分外,另應修領域核心課程「自然科學概論」3學分,合計至少33學分
(三)已修習「自然學域」中一主修專長,修習本學域另一主修專長時,僅需修該主修專長專門課程至少30學分,即可加註為該學域之主修專長。
(四)本領域「自然學域」不限加註一主修專長。
三、 科目、學分對照表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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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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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修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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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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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核心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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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學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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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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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科技學域」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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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科技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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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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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學域」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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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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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學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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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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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化學及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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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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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程為必修。
二、修習本主修專長者,宜就左列科目及相關科目中修習30學分以上外,另應修習本學域其他三主修專長專門課程至少各4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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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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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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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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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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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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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物理學及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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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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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程為必修。
二、修習本主修專長者,宜就左列科目及相關科目中修習30學分以上外,另應修習本學域其他三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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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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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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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長專門課程至少各4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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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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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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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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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生物學及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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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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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程為必修。
二、修習本主修專長者,宜就左列科目及相關科目中修習30學分以上外,另應修習本學域其他三主修專長專門課程至少各4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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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生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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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生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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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生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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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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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傳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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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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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科學概論(含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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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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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程為必修。
二、修習本主修專長者,宜就左列科目及相關科目中修習30學分以上外,另應修習本學域其他三主修專長專門課程至少各4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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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學概論(含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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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科學概論(含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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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物理通論(含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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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學概論(含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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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質學(含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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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科技學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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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科技概論(含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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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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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程為必修。
二、修習「生活科技學域」者,宜就左列科目及相關科目至少修習30學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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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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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概論(電腦概論、資訊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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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概論(營建、營建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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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科技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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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科技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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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與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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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主修專長總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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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學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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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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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學域分為化學、物理學、生物學、地球科學等四個主修專長。
二、修習生活科技學域至少33學分,即可加註為該學域之主修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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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科技學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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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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