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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五)字第1070005979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學校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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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學校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設教育部學校
  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諮詢指導意見。
 (二)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衛生福利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
  列人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一)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人員。
 (二)本部相關單位主管。
 (三)地方政府教育局處長及衛生局長。
 (四)學校衛生學者、專家。
 (五)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第三款衛生局長,由衛生福利部推薦。

四、本會所聘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遇有聘兼之行政人員或相
  關團體代表於聘期內更動原任職務時,應由繼任人員遞補。但聘兼之
  行政人員為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衛生局長者,應由衛生福利部重新推薦
  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之;其餘所需工作人員
  由本部綜合規劃司派兼之。

六、本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
  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本會委員外之專家、機關代表及本部相關單位人員
  列席。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