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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書籍制服費及伙食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114140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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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鼓勵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就學,給予其相關
    就學費用扶助,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之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就讀於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具有學籍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申請補助時,提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所提供家戶最近一年度所
        得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之證明。
    前項第二款家戶最近一年度所得總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學生未婚者: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戶年所得。
  (二)學生已婚者:其與配偶合計之家戶年所得。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者
    ,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經學校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免列計該父母
    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綜合所得。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 書籍費及教材教具等相關費用:學生每人每學期新臺幣八百元
         ,按學期補助。
    (二) 制服費及其他就學所需服裝費用:學生每人每學年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於第一學期一次補助,第二學期始取得學籍者,其補
         助費用減半。
    (三) 伙食費:學生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三百元,按月補助,每學年
         以十個月計算,七月及八月不予補助。
    學校應徵得家長同意後,以前項補助費用,支付該學生就學所需繳交
    學校之費用;有結餘者,於每學期期末,併同支出明細表,交付家長
    或法定代理人。

四、接受本要點補助之學生,連續請假三天以上者,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
    核准給假者外,於請假期間,停發伙食費。
    前項給假之假別,不包括事假。
    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不予補助。學生轉學、休學或放棄學籍者,當
    學期已補助之費用,不予追繳。
    重讀、復學或休學前所就讀之當學期、年級已享有補助之費用,不得
    重複補助。
    學生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費用之補助,及其他與補助費用
    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五、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費用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撤銷或廢
    止原補助處分;已撥款者,應以書面命其限期返還:
    (一) 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 冒名頂替。
    (三) 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四) 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