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鼓勵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就學,給予其相關
就學費用扶助,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之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就讀於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具有學籍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申請補助時,提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所提供家戶最近一年度所
得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之證明。
前項第二款家戶最近一年度所得總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學生未婚者: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戶年所得。
(二)學生已婚者:其與配偶合計之家戶年所得。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者
,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經學校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免列計該父母
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綜合所得。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 書籍費及教材教具等相關費用:學生每人每學期新臺幣八百元
,按學期補助。
(二) 制服費及其他就學所需服裝費用:學生每人每學年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於第一學期一次補助,第二學期始取得學籍者,其補
助費用減半。
(三) 伙食費:學生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三百元,按月補助,每學年
以十個月計算,七月及八月不予補助。
學校應徵得家長同意後,以前項補助費用,支付該學生就學所需繳交
學校之費用;有結餘者,於每學期期末,併同支出明細表,交付家長
或法定代理人。
四、接受本要點補助之學生,連續請假三天以上者,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
核准給假者外,於請假期間,停發伙食費。
前項給假之假別,不包括事假。
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不予補助。學生轉學、休學或放棄學籍者,當
學期已補助之費用,不予追繳。
重讀、復學或休學前所就讀之當學期、年級已享有補助之費用,不得
重複補助。
學生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費用之補助,及其他與補助費用
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五、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費用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撤銷或廢
止原補助處分;已撥款者,應以書面命其限期返還:
(一) 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 冒名頂替。
(三) 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四) 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