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部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表,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表
法規名稱
條、項、款、目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三條
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第五條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國民教育法
第九條第四項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