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更新社區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教學環境及設備,轉型為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使之成為適合成人學習之環境,並將教學資源擴及社區,落實學校社區化,提供社區居民及社團共同參與學習之場域,成為社區居民人際交流與增廣見聞、生活分享之學習平台,以推動終身學習,特訂定本原則。
二、 補助對象及條件: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審酌所屬國民中小學及附設補習學校,以有附設補習學校者為優先,其申請條件如下:
(一) 中心區域位置具隔離式且獨立出入,適合社區民眾日夜學習及聚會之空間。
(二) 學校中心經營團隊對推動社區教育有經營理念及規劃。
(三) 中心具備社區參與之完整運作機制。
(四) 學校整合並運用各機關、社區之教育資源,可永續經營該中心。
(五) 運用兼職人員、臨時人力或替代役。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 中心推動社區教育所需之教學器材及設備。
(二) 補助空間環境工程相關之空間設計費、工程費及室內裝修所需設備費。
(三) 中心修繕、空間設計(不包括新建、改建、重建)、設備充實與升級(不包括電梯),並應符合內政部無障礙及消防安全等相關建築規定。
(四) 依報計畫之位置獨立性、經營團隊、社區參與、運作機制、永續經營、特色性及效益性、本部評審等第及經費需求核予部分經費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其應於經費申請表詳列經費項目、數項、單價及總價。
(五) 任何經費補助項目不得與本部其他相關計畫經費重複申請。
(六) 本補助經費應於該年度內執行完竣並付款,以利辦理經費核結。但需求項目所需金額過大或施作期程長而無法於該年度內執行完畢,或後續需求龐大,致生不確定財務負擔之虞者,不得提列,違反者,不予補助。
(七) 視各中心安全環境設施之實際需求,核實補助。
(八) 學校為中心推動終身學習及營運管理之需要,應成立合議委員會。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及程序: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實際需要提報補助需求,於本部所定計畫申請期程內,送本部審核,本部於必要時,得派員進行現場勘查後,再決定補助。
2、 申請補助之相關表件,由本部另定之。
(二) 審查方式及原則:
1、 本部依中心實際需求、年度經費狀況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籌編之配合經費,核實補助。
2、本部於審核時,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協助。
3、本部核定補助之結果,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公告之。
4、 本部得依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部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補助,並依執行進度撥款。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經費請款、核結及結餘款繳回事宜。
(三) 本補助款帳目應明確清楚,違反者,本部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 中心營運計畫應包括設置功能、日夜開放時間及後續執行事宜。
(二) 中心執行計畫應結合其他行政機關及相關資源。
(三) 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即督導學校積極辦理。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計畫執行中,有特殊因素致執行困難者,得報本部辦理保留或改分至其他學校,本部得予同意保留或改分,亦得撤銷或酌減該補助經費。
(五) 年度補助經費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執行率(實支或實付廠商經費),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本部得酌減該地方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六)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控管學校對計畫之執行。
(七) 本部應積極控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計畫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與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補助案之成果,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進行督導、訪視及成果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