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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換補發證書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技(一)字第1010030358C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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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
  考試發給、換發或補發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二、換(補)發證書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親自到委託機關或學校
  辦理,或以通信方式辦理,並得委託他人辦理。

三、換(補)發證書辦理程序如下:
  (一)繳驗資料
     1.證書破損、更改資料申請換發者,應檢具下列資料:
      (1)申請書一份。
      (2)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如係更改姓名、身分證字號
        等資料需另繳交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3)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一張。
      (4)原發證書一張。
      (5)繳交證書工本費新臺幣一百元之郵政匯票正本及附雙掛
        號回郵郵資,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學力鑑定換(補)
        發證書」字樣。如係發證作業單位疏失,經本部認定屬
        實者,得免繳交本項費用。
     2.證書遺失申請補發者,應檢具下列資料:
      (1)申請書一份。
      (2)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3)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一張。
      (4)登報聲明遺失證書作業啟事(刊明遺失證書之類別、證
        書編號或身分證字號,並在剪報上註明刊登報紙之名稱
        、日期及版別,黏貼於申請書之左上角)。
      (5)繳交證書工本費新臺幣一百元之郵政匯票正本及附雙掛
        號回郵郵資,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學力鑑定換(補)
        發證書」字樣。如係發證作業單位疏失,經本部認定屬
        實者,得免繳交本項費用。
     3.未曾取得中英對照及格證書,因出國進修、工作或考試須將
      原有證書更換為中英對照及格證書者(除上列原因者外不予
      申請換發),應檢具下列資料:
      (1)申請書一份,並應勾選及敘明申請原因。
      (2)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3)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一張。
      (4)原發證書一張。
      (5)符合申請需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6)繳交證書工本費新臺幣一百元之郵政匯票正本及附雙掛
        號回郵郵資,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學力鑑定換(補)
        發證書」字樣。如係發證作業單位疏失,經本部認定屬
        實者,得免繳交本項費用。
  (二)依前款第一目之(1)、第二目之(1)及第三目之(1)所
     檢具之申請書,應填寫英文姓名,並以印刷體大寫填妥,不得
     空白,其填寫規定如下:
     1.有中華民國護照(以下簡稱護照)者:應填寫與護照相同之
      英文姓名於申請書上,並檢附護照封面內頁影本;英文姓名
      與護照不同時,採用護照姓名。
     2.無護照者:自行於申請書上填上英文姓名,作為製作中英對
      照及格證書之依據,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換發英文姓名
      ;未填寫英文姓名,致無法核發證書者,後果自行負責。
     3.曾取得中英對照及格證書者,無論有無護照,皆應於申請書
      上填上原及格證書所載英文姓名。未填寫英文姓名者,由發
      證單位查證後逕行核發,考生不得異議。
  (三)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另附申請人簽章之委託書一份。
  (四)繳驗之資料不齊全者,不予辦理。
  (五)查證:查閱電子資料庫檔案,確認並註記資料。
  (六)用印:委託機關或學校查驗資料無誤後,將證書送交本部用印
     。
  (七)發證:自收件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申請者所附之雙掛號郵資
     及信封,以雙掛號寄出,申請者收到證書後,應簽收回函證明
     。

四、申請人申請換(補)發證書所應繳驗資料,經查證與事實不符者,本
  部得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