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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私立學校法」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高(四)字第1010214294C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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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核釋依私立學校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每屆董事會改選時,董事候選人均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其最低董事候選人人數之核算,為捐助章程規定之董事總額,加上依捐助章程規定之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例如: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總額共十五名,其董事候選人應包括董事總額十五名,以及加推至少五名,合計至少二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