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扶植運動健身產(事)業建立異業合作創新商業模式而試辦有益疾病恢復或健康促進之運動環境及其課程,建立運動消費模式,增加運動專業人員就業市場,特依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申請單位:指依法設立之運動服務營利事業而能提供適當運動場所器材且足量聘僱有健身相關證照運動指導員(指導員及學員比例為1:50以上)之運動健身產(事)業並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者。
(二) 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會核定補助者。
(三) 夥伴單位:指與前二款申請單位或受補助單位依據本要點規定搭配之醫療單位或具有健康醫療學術背景之非營利組織。
三、 試辦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四、 申請單位應以附件一至附件四所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五、 補助範圍為疾病預防或有益疾病恢復之運動課程。其疾病類別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一) 代謝症候群患者。
(二) 應力型尿失禁婦女。
(三) 病情穩定之衰弱老人。
(四) 具有憂鬱傾向之患者。
(五) 病情穩定之退化性關節炎患者。
(六) 病情穩定之心血管疾病患者。
(七) 病情穩定之中風患者。
(八) 其他經運動而健康有明顯改善情形之健康弱勢族群。
前項課程以三個月為一季,每次申請應辦理三季至五季,各該季參加民眾應達三十人以上。
申請單位應先行結合夥伴單位簽訂合作意願書(範例格式附件四),共同辦理課程相關諮詢及招生等事項。
第一款課程參加民眾,應事前參加成人健康檢查、老人健康檢查、相關健康風險評估或門診檢查,並經由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醫療院所相關醫療專業人員推薦。
六、 補助項目、額度及原則如下:
(一) 開辦作業費:
1、 依實際參加民眾人數核計,每一參加民眾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2、各季招生未達計畫書所定各該季目標人數百分之六十者,不予補助。
開辦作業費,每一申請單位僅以一次為限。
(二) 參加民眾津貼:
1、 依該季每一參加民眾規律運動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五)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核撥補助款新臺幣五千元整;出席率百分之六十而未達百分之八十者,核撥補助款新臺幣四千元整;達成率未達百分之六十者,不予補助。
2、每位民眾三年內以補助一次為限。
3、受補助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轉發各該參加民眾。
(三) 夥伴單位協助作業費:依各該季參加民眾平均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以每人新臺幣一千元核計;出席率達百分之六十而未達百分之八十者,以每人新臺幣八百元核計;達成率未達百分之六十者,不予補助。受補助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轉發夥伴單位。
七、 補助審查作業如下:
(一) 初審:本會由綜合計畫處就各該申請單位資格相關證明文件、營運場所硬體規劃安全性及健康促進方案合理性等各該面向進行初審。
(二) 複審:本會組成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針對前款初審合格單位所提方案之有效性及其可行性進行評估複審,作成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之初步決議,陳報本會主任委員核定之。其經本會核定之受補助單位,應依審查會所提建議事項配合修整申請書及附屬文件報本會同意後據以辦理。
前項第二款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委員兼召集人,由本會督導業務之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除綜合計畫處處長外,由專家學者及本會人員組成。
審查過程中,其有必要者,本會得指派專人至現場進行實勘或邀請申請單位或其他第三人至本會或其他指定地點配合說明。
八、 補助經費核撥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 各該季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各該季課程報名截止後,檢附課程宣傳資料(含海報及傳單等)、參加民眾健康檢查資料(含成人健康檢查、相關健康風險評估或門診檢查等)、參加同意書、繳費收據影本及領據等資料,請領撥付開辦費補助。
(二) 各該季第二期款:各該季執行期間終了後,檢附該季成果報告書、參加民眾之規律運動紀錄表、退款收據影本及領據等資料,請領撥付參加民眾補助金及協助作業費等補助。
九、 受補助單位辦理本要點規定各該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依其情形分別處理如下:
(一) 未經本會事前同意而逕自變更計畫或與原報計畫不符者,本會得廢止原補助核定或收回補助款。
(二) 受補助單位未於本要點規定各該計畫活動執行場地及各該印刷品(如:海報、論文集、通告、手冊)中揭示載明「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字樣者,本會得扣減開辦費補助款新臺幣五萬元整。
十、 受補助單位(含其夥伴單位)應接受本會定期或不定期督導及考核如下: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本要點規定各該計畫執行前,參加本會辦理講習說明會,經由與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相互交流而分享經驗及觀摩學習。
(二) 本會得視需求指派專人(即訪視委員)訪視受補助單位,提供諮詢及輔導。受補助單位於各該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會請求提供執行進度報告及成果資料。
(三) 執行期程至二分之一時,受補助單位及夥伴單位均應繳交自我評鑑報告及互相評鑑報告,評估各方執行能力及效果,以達互相協助及建議目的。
(四) 本會後續有辦理各該推廣活動者,得邀集各該執行成效卓越受補助單位,參加推廣活動,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五) 受補助單位對於各該計畫執行,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附件一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有益疾病恢復或健康促進運動消費支出試辦應備文件表
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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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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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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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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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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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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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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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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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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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計畫名稱。
(二) 計畫依據(或其緣起)。
(三) 計畫目標。
(四) 申請單位及各該夥伴單位。
(五) 軟體及硬體環境:提供能協助民眾養成運動消費習慣,而具有效度、信度及可追查之軟硬體系統及制度規劃,並明列具有效益之肌力訓練、心肺訓練運動或伸展運動模式或器材。
(六) 申請季數及各該季針對之健康弱勢疾病類別。
(七) 課程內容:
1、 每季招生人數、年齡、性別及健康弱勢疾病類別等條件。
2、 運動模式:課程內容、頻率、強度或持續時間等。
3、 運動紀錄模式:軟硬體設施或控管制度,例如:電子身分辨認或其他偵測與記錄系統。
4、 執行期程及收費基準。
5、 其他相關促進活動:例如:體適能檢測、宣傳招募方式、成果展示會、抽獎活動或衛生教育活動等。
6、 預期目標:對於各該參加民眾疾病益處或健康促進目標,例如:體重控制等。
7、 獎勵規範或經濟誘因模式:例如:民眾先付保證金,俟各該計畫執行終了後再行退費、舉辦摸彩抽獎或折價措施等。
8、 夥伴單位:應註明負責部門及其人員。
(八)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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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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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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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記或設立之營利事業證明。但其申請當時尚未取得相關營業許可證明文件者,應提出營運企劃書、技術來源及資金證明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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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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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指導員聘僱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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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量聘僱擁有健身相關證照之運動指導員(指導員及學員比例為1:50以上)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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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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夥伴單位合作意願書(範例格式詳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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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單位或具醫療背景之學術單位或非營利組織合作意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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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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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安全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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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附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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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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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本會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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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有益疾病恢復或健康促進運動消費支出試辦申請書
附件三
(申請單位名稱)
計畫總表
附件四
﹝申請單位﹞及﹝夥伴單位﹞合作意願書【範例格式】
立意願書人:
甲方:(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夥伴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第 一 條 甲乙雙方為配合甲方申請辦理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辦理《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有益疾病恢復或健康促進運動消費支出試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之「有益疾病恢復或健康促進運動消費支出」等相關事項,特簽訂本合作意願書。
第 二 條 甲乙雙方同意於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下,依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共同協商議定各該事宜。
第 三 條 甲乙雙方同意未來全方位合作,有關本要點規定課程相關諮詢及共同辦理招生及體委會依據本要點規定請求事項。
第 四 條 甲乙雙方同意基於公平合法及誠信原則下,給予對方優惠參與合作資格。
本合作意願書不得因甲乙雙方組織變動而轉移其他第三人。
第 五 條 甲乙雙方同意未來合作期間保密事項,採個案方式,並於各該分項合作計畫前簽署保密切結書,以確保提供資訊或技術一方之應有法律保障。違反保密切結書規範之一方,應負責賠償對方所遭受有形及無形損失。
第 六 條 本合作意願書僅明文敘述甲乙雙方對於第一條約定事項之合作意願及其共識,並以甲方提送體委會依據本要點規定申請各該補助為目標。
體委會對於甲方前項申請而未予核准者,本合作意願書各該條款不具任何契約約定之拘束力。
第 七 條 本合作意願書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算至甲方依據本要點規定計畫終了為止。
第 八 條 本合作意願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甲方依據本要點規定報體委會提出補助申請。
立意願書人:
甲方:【申請單位】
代表人:
統一編號:
地址:
聯絡人:
電話:
乙方:【夥伴單位】
代表人:
統一編號:
地址:
聯絡人: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有益疾病恢復或健康促進運動消費支出
參加民眾運動紀錄表
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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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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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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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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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基本資料、照片及健康檢查(含成人健康檢查、相關健康風險評估或門診檢查)前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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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健康檢查,應包含成人健康檢查、相關健康風險評估或門診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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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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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及家族病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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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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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體能前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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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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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運動出席紀錄、運動持續時間及運動強度紀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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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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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健康狀況評估及體能後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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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3個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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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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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率證明文件(例如:簽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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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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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本會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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