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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圖書館事業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四)字第1040054332 函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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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圖書館事業之發展,特設圖書館事業

    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圖書館法規及標準之研訂。

(二)圖書館之組織及服務之改進。

(三)全國圖書館服務系統及技術規範之規劃。

(四)圖書館資訊發展政策之制定。

(五)圖書館輔導機制之運作。

(六)圖書館事業之評鑑。

(七)其他圖書館事業興革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

    之次長一人兼任:本部終身教育司司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

    部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圖書館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二)國立圖書館館長三人。

(三)本部相關司處或所屬機關(構)主管三人至五人。

(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代表二人至四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

    退。

    前項委員為專家學者,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本部部長依其專業

    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或執行秘書代理之。

    本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或說明。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終身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終身教育司辦理。


七、本會得推派委員就有關專題進行調查研究。


八、本會決議事項或研究報告,經本部部長核定後,作為規劃有關圖書館

    業務之重要依據。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