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量教育部為協助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清寒優秀學生出國研修課程,擴展
國際視野,每年辦理學海惜珠計畫,薦送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成績
優秀者出國研修一年或一學期,因屬於限定對象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資格薦送出國研修,其福利資格因受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最近
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限制而予以排除補助範圍,返國後仍須
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始能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相關補助,影響其
福利權益,為增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子女教育機會及提昇人力資本,
增加社會競爭力,維護其原有之相關補助權益,特定訂本計畫。
二、本計畫補助者為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戶內人口且符合下列規
定:
(一)原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因參加學海惜珠計畫出國研修學分,
受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不符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
三日之限制,遭註銷補助資格者。
(二)返國後應回原薦送學校報到。
三、本計畫補助項目如下:
(一)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之學雜費減免:低收入
戶減免全額、中低收入戶減免百分之三十。
(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基本保
險費為限,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應自付之保險費補助二分之
一。
(三)就讀大專校院以上學校者發給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
四、本計畫補助項目及補助方式、媒體資料交換等規定,參照中央及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相關補助規定辦理。
五、本計畫辦理流程如下:
(一)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定期提供參加學海惜珠計畫出國學生出國及返
國名冊予內政部,再轉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掌握轄區內學生出、返
國日期。
(二)學生返國後向薦送學校報到,由薦送學校主動函知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俾辦理本項補助。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符合本計畫專案補助之學生,於返國後由就
讀學校於期限內(上學期約九月至十月、下學期約二月至三月)辦理當
學期學雜費減免;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當月就學生活補助至
返國後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止。
(四)為利本計畫專案補助學生於出國期間全民健康保險權益不中斷,直轄市
、縣(市)政府於查核該生出國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時,保留名單於低收
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名冊(不刪除該生名單),相關媒體資料
併同補助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補助名冊交換方式,一併彙送行政院衛
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五)地方政府社政單位於學生返國後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應主動通知該
生可依相關規定重新申請辦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程序。
六、本計畫經費來源如下:
(一)學雜費減免:由教育部預算支應。
(二)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由內政部(低收入戶)、衛生署(中低收
入戶)預算支應。
(三)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既有相關生活扶助
預算支應。
七、本計畫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