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應記載事項
第 一 點 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期間及項目(訓練計畫應列為附件)。
第 二 點 勞工保險及團體保險。
第 三 點 訓練證明之發給。
第 四 點 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程序。
第 五 點 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第 六 點 建教生權益之申訴或協調處理。
第 七 點 建教合作機構實施職業技能訓練之義務。
第 八 點 建教合作機構輔導之義務。
第 九 點 建教合作機構不得有之行為。
第 十 點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中間休息、例假、放假休息及女性建教
生之生理假。
第 十一 點 職業災害補償、補助。
第 十二 點 差別待遇之禁止。
第 十三 點 性騷擾之防治。
第 十四 點 建教生之義務。
第 十五 點 救濟管轄機關。
第 十六 點 契約分存保管。
貳、不得記載事項
第 一 點 不得要求建教生應負擔任何訓練費用。
第 二 點 不得要求建教生應繳納保證金。
第 三 點 不得訂定不符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
、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第 四 點 不得排除建教生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制其金額。
第 五 點 不得要求建教生超時訓練或購買建教合作機構推銷之產品。
第 六 點 不得以建教生推銷建教合作機構產品未達一定業績為由,扣減
建教生生活津貼。
第 七 點 不得要求建教生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
第 八 點 不得於建教生違反工作規則時扣除生活津貼。
第 九 點 不得限制建教生契約終止後之就業自由。
第 十 點 不得其他有關不當損及建教生權益之事項。
第 十一 點 不得約定建教生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及審閱權利。
第 十二 點 不得約定建教合作機構對於其所提供服務及設備造成建教生
身體、健康、財產等損害,免除或限制其賠償責任。
第 十三 點 不得約定建教合作機構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第 十四 點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第 十五 點 不得約定建教合作機構得保管或收回建教生持有之私人物品
或金錢。
第 十六 點 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建教合作機構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應履
行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