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整合、協調及督導所主管
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輔導諮商事務,並統籌人力運
用,提升學校輔導效能,落實學校三級輔導體制,特依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輔導辦法相關規定,成立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諮商工作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諮商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諮商相關工作之事
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諮商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諮商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
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諮商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
見。
(六)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及運作事宜。
(七)進行學生輔導諮商行政及專業督導事宜。
(八)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諮商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之,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
署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組組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署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任:
(一) 本署業務相關主管三至五人。
(二)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三至五人。
(三) 輔導與諮商領域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四) 學校輔導及相關人員二至五人。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兩年,得連聘之,機關學校代表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本署署長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本小組設置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並委由一所學校擔任總召學校,由該校校長兼任中心主任,統
籌辦理中心各項業務、擬訂年度實施計畫及執行中心相關業務。
中心下設四個分區中心,協助辦理相關業務,內聘具臨床心理
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之人員,擔任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並得外聘兼任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 另
因應行政庶務之需要得聘個案管理人員等。
本小組為回應特定議題之需要,得組成分工小組,進行業務規
劃、協調與研議,行政相關作業由中心負責。
五、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擔任主席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擔任主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
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團體代表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諮詢。
六、本小組執行相關任務及設置中心(含分區中心)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經
費項下支應。